我丈夫第二次婚姻有乙個孩子,我第一次婚姻生的孩子是第乙個孩子還是第二個孩子?

發布 社會 2024-07-27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我個人覺得是屬於第乙個孩子的,因為是你和老公先生的孩子,所以這個孩子屬於第乙個孩子,第二次婚姻的孩子屬於第二個孩子。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屬於老二,因為這個孩子是從你老公的第乙個孩子算起的,這對你來說有點虧,但屬於老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它屬於第二個孩子。 因為你養育了這兩個孩子,他們是你婚姻中的第二個孩子。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應該屬於老二,因為這個孩子跟著丈夫,所以也屬於家庭。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算作二胎。 第乙個孩子和第二個孩子之間的關係取決於母親懷孕或分娩的次數。

    “二胎”是指二胎,即出生的孩子數量。 第二個孩子是這對夫婦所生的第二個孩子。 在日常生活中,育齡婦女習慣於在第一次懷孕後分娩,這被稱為生下第乙個孩子; 第二次懷孕和分娩成為第二個孩子。

    在現行的計畫生育法律法規中,它被稱為“第一胎”和“第二胎”,而不是“第一胎”或“第二胎”,因為乙個孩子不僅生乙個孩子,而且兩個或三個甚至更多孩子。 因此,結合目前實行的“一對夫婦可以生兩個孩子”的新政策,它被稱為“二孩政策”而不是“二孩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丈夫和妻子經批准,可以再生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生育過乙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並生過女孩,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的除外, 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 (3)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為兩代以上獨生子女,並生育過乙個孩子 (4)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有一兩個女兒, 如果乙個男人在乙個女人的家裡安頓下來,供養該女人的父母,並且已經生了乙個孩子(只有姐妹之一)(5)雙方都是少數民族,並且已經生了乙個孩子(6)雙方都是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在不打破人口和計畫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省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其他特殊情況的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批准後予以實施。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算上第二個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17條主張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生育子女不滿二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出生登記服務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再婚夫婦婚前只有乙個子女,婚後已經生育了乙個子女; (二)再婚夫婦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但未懷疑婚後會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雙方共有兩個孩子,其中一人經定點醫療機構認定為非遺傳性疾病或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再婚夫婦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定點醫療機構認定為非遺傳性疾病、殘疾,不能長成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

    辦理出生證手續:辦理出生證需要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和夫妻雙方兩份2寸**影印件。 在當地婦幼保健醫院攜帶婦女保健手冊。

    到縣計生局免費做B超和常規血液檢查。 將上述材料帶到戶籍所在地的計畫生育辦公室。 當地計生辦應當報縣、區計生局,審批完畢後方可簽發。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你說你的戶口本沒有孩子,那麼你老公就是二婚,你是第一次婚姻生的孩子,茄子死在了你的戶口簿上。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算是孩子,你和老公剛生的第乙個孩子在柾州步青,就算是避孕的孩子,你之前也不會和別人的孩子建立聯絡。 你必須清楚地區分這一點。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對你來說,這是第乙個孩子。 對於丈夫來說,這取決於丈夫是否有以前的輪胎。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總結。 您好,法律分析:如果再婚夫婦在再婚前已經生過孩子,而另一方在第一次婚姻中沒有孩子,再婚後,所生的孩子將是第二個孩子。

    如果你在再婚前生過孩子,不管是誰撫養孩子,你都會算乙個孩子,如果你再婚了,再婚就會生第二個孩子。 再婚夫婦的生育數計算方法,夫妻生育數之和,只要是出生的,不管由哪一方撫養。

    我丈夫第二次婚姻有乙個孩子,我第一次婚姻生的孩子是第乙個孩子還是第二個孩子?

    您好,法律分析:如果再婚夫婦在再婚前已經生過孩子,而另一方在第一次婚姻中沒有孩子,再婚後,所生的孩子就是第二個孩子。 如果你在再婚前生過孩子,不管是誰撫養孩子,你都會算乙個孩子,如果你再婚了,再婚就會生第二個孩子。

    丈夫和妻子的出生次數之和是按他們出生計算的,無論由哪一方撫養。

    二婚,如果申請第一輪出生證,應攜帶靈琴齋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辦理,若有子女未成年,需出具申請表。 根據我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規定,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 一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育育。 一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安排安排另乙個孩子的出生。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當事人受益的原則適用。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在再婚前總共只有乙個孩子,再婚後自願不再生育,如果雙方在再婚前沒有孩子,再婚後只有乙個孩子,則他們是獨生子女。 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後重新組建家庭並生下以下兩種情況的,不視為超生育:

    一是離婚時,兩個孩子(各乙個)都判給對方,兩人組成新家庭後生的第乙個孩子不算超生; 另一種是男(女)配偶離婚後,將孩子判給另一方,然後男(女)配偶與從未生育過的女性(男)組成新家庭,第乙個出生的孩子不算超生。

    法律依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 (一)兩個孩子中有乙個是殘疾的,或者第乙個孩子是孩子的一脈多胞胎,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乙個孩子的; 由設區、自治州、省的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童醫療鑑定機構確定;(二)再婚夫婦(不含再婚,下同)所生子女總數為2個; (三)一方再婚前無子女,另一方育有一子女,再婚後生下無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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