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投訴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發布 社會 2024-07-2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刑事訴訟的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及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民事訴訟參與者包括:

    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人、法定人、委託人、參與人、證人、鑑定人、驗屍人員、翻譯人員。

    法律分析以下人員是承擔訴訟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和訴訟人員)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案件情況和訴訟需要,是指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 具體而言,它包括:(法人**人。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加訴訟的人,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 訴訟人**人。 訴訟人是指接受委託人參加訴訟的人。

    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指定的人委託進行訴訟,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人。 證人。

    證人是指除當事人外,了解案件事實並向司法機關作證的人。 證人必須如實作證,接受訊問和盤問,對隱瞞犯罪證據、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 鑑定。

    鑑定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用,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能,對案件的專門問題進行鑑定和判斷的人。 鑑定人有權知悉案件事實,並有權收取相應費用並獲得經濟賠償。 翻譯。

    口譯員是指由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用的,在訴訟中翻譯語言文字的人員。 翻譯人員有權了解案件情況並獲得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的證據收集、查明案情和有關強制措施的工作; (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人員、法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 (6)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起訴職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證明犯罪,提請人民法院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的職能。 檢察職能的存在主要基於國家懲治犯罪的客觀需要,其行使主體主要包括:公訴人、自訴人、被害人。

    但是,參與訴訟的申訴人不包括公訴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公訴機關、偵查機關、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近親屬和訴訟當事人、自訴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近親屬和訴訟當事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行政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和檢察官。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是: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民事案件的訴訟當事人是:

    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方、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 檢察機關、自訴人、被害人及其**人是訴訟參與人,可以承擔起訴的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申訴應當提出。 上訴申請書內部判決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名稱; 原人民法院名稱、案號、案由;請求和上訴理由。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培懷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其中,承擔起訴職能的訴訟參與人是檢察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當事人、法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員是承擔訴訟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本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取證、查明案情和相關強制措施的工作; (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法定人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

    本法中的下列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以及有關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餘額登記冊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人員、法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

    6) “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當事人、法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員是承擔訴訟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本法的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的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工作; 對刑事案件採取相關強制措施;(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人員、法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 (6)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有下列含義:(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登記員依法對刑事案件實施的證據收集、查明案情等工作,以及有關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人員、法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 (6) “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以下人員是履行訴訟職能的訴訟當事人:

    1、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高先(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2、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人(法定訴訟人、委託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和訴訟人員)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

    本法中的下列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的訴訟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法定人員。

    無訴訟能力的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人代理。

    第五十八條 委託**人。

    當事人和法定人可以委託一人或兩人作為訴訟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以及有關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人員、法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

    (6)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當事人、法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員是承擔訴訟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本法的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的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工作; 對刑事案件採取相關強制措施;(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人員、法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 (6)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有下列含義:(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登記員依法對刑事案件實施的證據收集、查明案情等工作,以及有關強制措施; (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員、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或者近親屬、自訴人員、法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指定人員委託其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員; (6) “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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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7-27

(一)上訴維持原判的,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上訴,則由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二)上訴後撤訴的,由上訴人承擔; (三)第二審判決被推翻的,除第一審負擔原則外,還應當相應調整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 (四)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兩審的訴訟費用; (五)人民法院再審、提審的案件,認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法變更判決的,訴訟費用的判決也應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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