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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兩大類。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可以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整改中應當全部或者部分中止,經過一定時期整改後才能消除的隱患和難點,或者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影響而難以消除的隱患。
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切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五到位”。 建立由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牽頭的隱患整治效果評價體系,確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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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分類如下:
1.特別嚴重的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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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分為以下幾類:
1、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難以整改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中止,經過一定時期整改後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影響而難以消除的隱患;
2.較大的事故隱患,介於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之間,是指隱患和整改難,可能導致較大的人身或經濟損失,發現後不能立即整改。
3.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後立即整改的隱患,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銷毀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關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處理暫行規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安全監督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督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查處理; 發現報告的事故隱患應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轉送有關部門記錄在案,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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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嚴重的事故
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加工。 1)一般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區域部門在限期內消除。
2)重大事故隱患:應暫時部分或全部停產或停產,並立即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整改。
3)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要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立即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人員疏散、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進行徹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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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類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重大隱患; 第二類是突發性隱患; 第三類是一般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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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故危險分為一般事故危險和重大事故危險。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可以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整改中應當全部或者部分中止,經過一定時期整改後才能消除的隱患和難點,或者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影響而難以消除的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資訊公開工作,逐步增加資訊公開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資訊資源的規範化、規範化、資訊化管理,加強**資訊披露平台建設,促進**資訊披露平台與政府服務平台融合,提高**資訊披露處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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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危險分為幾類。
1、事故隱患分為以下幾類:
1)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書、許可證存在隱患;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隱患;
3)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隱患;
5)職業健康基礎管理中的隱患;
6)其他基礎管理隱患。
法律依據《關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冰雹隱患),是指生產經營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或者因生產經營活動中其他因素可能導致危險情況發生; 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
事故危險分為一般事故危險和重大事故危險。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隱患後可立即整改消除。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整改中應全部或者部分中止,經過一定時期整改後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影響而難以消除的隱患。
2、安全事故隱患管理原則有哪些?
安全事故隱患管理原則如下:
1、事故直接和間接隱患並存處理原則;
2. 關鍵治理原則;
3、動態治理和分散原則;
4、冗餘安全治理原則;
5、個體隱患綜合治理原則;
6.預防減災並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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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故危險性分類如下:1、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規章制度強迫他人冒險,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不排除,仍鋌而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實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毀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測、報警、保護或者救生裝置、設施; 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資料、資訊;(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危險,拒不執行依法停產停業、停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糾正措施消除危險的;(三)未經批准或者許可,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危險品生產、經營、貯存等高度危險生產活動的,涉及安全生產的。
重要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強、難以整改的隱患,應當全部或部分中止,經過一定時期的整改後才能消除,或者由於外部因素的影響而難以消除的隱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