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認為你仍然是乙個更冷靜、更理性的人。 你說這5年不聯絡對方,其實跟分手沒什麼區別,所以就應該和他分手,開心就好。 關係再好也要管,如果不聯絡,怎麼能談生意,久了再深的關係,也只會成為最美好的回憶。
我一直覺得感情取決於緣分,如果五年後是真愛,也許你會在某個時候有一場完美的邂逅!
-
看來,中國的衣食住腳問題還遠未得到解決...... 或者更確切地說,精神得到了很好的餵養...... 這些父母都是飢腸轆轆的食屍鬼,他們把自己的孩子乙個個地變成了放棄愛情的怪物,彷彿以他們所謂的“愛”的名義,讓身為天使的孩子戴上惡魔的獠牙,讓世界上的天使少一些,黑翅惡魔多一些。
他們的信念是,男朋友和愛情是有選擇的,結果是當下的社會現實,離婚率很高。
如果你同意他們的信仰,那麼你會做得很好,而不是嘲弄,以當前的社會水平,“現實就是現實”。
不如大膽一點,證明自己是個拜金者,那種坦誠的證明,至少會讓人對你保留一點尊重。
-
我建議你再想一想,也許你在本科時會遇到乙個更好的人,也許你永遠不會遇到它。
5年後,他發展得很好,但如果你有女朋友或結婚了,你會後悔嗎?
我建議,如果他有發展潛力,他的家庭條件還不錯,他對你有好處,那就給自己和他乙個機會。
-
對他不公平嗎,男人的一生有多少五年? 有可能不在一起。 到時候,家裡就一無所有了,而我就是。
-
五年內不再聯絡? 如果中間還有一點斷線的可能,相信我,再次相愛的人,五年不聯絡依舊相愛的人,現實實在是很少,最多存在於**,建議不要把鋯帶給對方和自己, 最好把它掰乾淨。
-
拖拽,拖拽直到他說分手,或者拖出乙個結果。
現在你不忍心讓你分享。
但是,在閱讀書籍和研究時注意避孕就足夠了。
-
真的不靠譜,太難了。 把它分開。
-
讓我們去看看“分手合同”。
-
分手合同會被複製嗎?
-
在一起五年,說明你們對彼此已經足夠熟悉了,所以分手比較困難,但如果真的想分手,那麼原因還是有很多的。
但這絕對不和剛在一起就分手的那種理由,畢竟你們倆在一起這麼久了,彼此也足夠了解。 雙方的優缺點都很明顯!
這個時候,分手應該從外在因素來考慮,因為有些事實是無法改變的,所以會導致你不得不分手,比如家庭因素,雖然你們已經相愛了這麼久,但是家人一直沒有同意,這個時候你只能忍心分手。
一方心中也有對婚姻的恐懼,愛情可以卻不能結婚,有些人會覺得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所以這也是兩個人分手的原因!
-
直接提就行了,想分了又何必找藉口,心不在焉,和對方在一起也是折磨。
-
5年了,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就看你們兩個了,冷靜下來再說。
-
它與其他任何事情都無關。 還是和你們倆的關係有關係。
-
這取決於內容,通常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它的內容可以用作表達自己意願的基礎。
所謂分手協議,是指一男一女為解除同居關係,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等問題達成的書面協議。 我們通常所說的“分手”,僅指在一段關係中,因為一段關係無法繼續發展,而解除一男一女同居的行為。 它不包括“配偶與另一人同居”的分手。
雖然中國法律不禁止一男一女在結婚登記前同居,但違反傳統倫理道德、公序良俗,不為中國法律所提倡。 因此,同居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基於同居行為達成的分手協議,由於缺乏法律理論依據,自然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分手協議與同居協議一樣,是無效的,從一開始就無效。
分手協議中關於財產處分的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法律不應強行干預,而應認定為有效。 無效的協議對協議的任何條款具有效力。 由於分手協議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自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由於男女雙方在分手時對財產處分的意見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以此為參考。
如果雙方在分手協議中未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分,並起訴法院分割,則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視為共同所有。 但是,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擁有的供款除外”的,應當作出判決。
-
這取決於協議的具體內容。
有些有效,有些無效。
我的前男友更是便宜,我們倆都準備結婚,他不同意讓我們分手,他選擇了父母。 我們分手了,他們告訴我,他們這輩子最愛我,他們一直纏著我,給我發資訊,讓我出去。 他現在和家裡介紹的女人在一起,還約我出去玩,還叫我別想,真是好笑,好像他很喜歡我一樣。 >>>More
你是個很聽話的人,你還是有點迷信,你相信你家人說的話,那就是鼓勵你,你的家人肯定會說聽起來不錯,會不會說你沒有緣分? 你要有自己的判斷能力 吵架分手要看你們的關係是深還是淺,吵架的內容是什麼 是小事還是大事 比如價值觀不同 性格不合是一件大事 這種一般不會有好結果 小事吵架也好, 一般過幾天就好了 感情深沉了好幾年,這種不會因為小事而分手 分手是價值觀和性格的不匹配 這種分手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