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不是被騙結婚了,被騙結婚後怎麼離婚

發布 社會 2024-07-23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不同婚姻形式產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制度,即宣告無效婚姻制度、撤銷強迫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離婚制度。 基於“假結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只能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處理。 在以下情況下,應退還彩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婚前支付的款項會給付款人帶來困難。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欺詐性婚姻的定性是違背常理的。 在處理因欺詐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最合適的規則,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 以上就是關於如何正確理解婚姻造假,以及如何在實踐中處理婚姻造假,希望能幫大家解決你的問題。

    對於司法實踐中因婚姻問題引起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式,建議最好提前諮詢相關婚姻專家律師,避免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面臨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經調解無效後准予離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只要真的結婚了,出軌婚姻的可能性就比不上那麼大了,畢竟人家都不是藥草,誰能狠心,仔細考慮一下此刻兩人的關係,多溝通,多溝通,能夠變老也是緣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目前,我國法律對以合法婚姻形式騙取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對不同婚姻形式引起的糾紛,即宣告婚姻無效的制度另有規定。 在脅迫下可撤銷婚姻的制度,以及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於“假結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只能在現行法規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處理。 《民法典》第一條,胡小謙七十九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許雙方離婚的條件,即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只有在調解無效後才能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分手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 在婚姻欺詐的情況下,欺騙者與受騙人沒有任何關係,以騙取金錢為目的,根本沒有關係。 如果受騙人聲稱歸還財產,如何適用法律。

    根據《婚姻法》第3條的規定,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下列情形下依照習俗返還彩禮的制度:1、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同居。 3. 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 但是,欺詐婚姻的前兩項已經是既成事實,如果受騙人不能提供“自己因付款而生活困難”的證據,則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將不予支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離婚登記應當按照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等程式辦理。

    1.當事人提交檔案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檢查相應的檔案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官應當在離婚登記條件之後向當事人解釋婚姻法的現狀;

    4.婚姻登記官詢問雙方是否願意離婚,以及他們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雙方應當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並在宣誓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當面簽署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官是宣誓官。 夫妻雙方各乙份協議書副本,乙份提交婚姻登記處存檔;

    7.婚姻登記人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檔案、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簽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後,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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