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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 1、現場處理 1.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良好,組織傷員搶救;2、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3、勘察事故現場,在現場固定、提取或儲存證據; 4、必要時,可以扣留事故涉事車輛及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認定不滿意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3、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處罰,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處罰。 4、調解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2次,調解書準備成功並送達當事人; 不願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處放置發光或反光錐和警示標誌,並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引導工作; 並維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斷或需要採取封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進行現場處置或調查,還應當在事故現場提前組織交通方向改道,並設定繞行提醒標誌,避免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傷員; (三)指揮調查、救護等車輛將車停在便於救援、調查的地點,開啟警示燈,夜間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和標誌燈; (四)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應當在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被扣押後10日內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確定檢查、鑑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發生致命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到現場,公開調查取證。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證據,不得公開。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五日以內,依法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當事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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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到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勘察現場,收集取證。
3.責任的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和影響大小,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4.處罰的裁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吊銷駕駛執照、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處分。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死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按照事故責任的相應賠償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
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員準備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函。
6.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失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出具調解結論書,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理,或者接到派出警力的命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警前往現場。
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 1、現場處理 1.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良好,組織傷員搶救;2、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3、勘察事故現場,在現場固定、提取或儲存證據; 4、必要時,可以扣留事故涉事車輛及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認定不滿意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More
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家屬諒解書,以便中止的賠償專案為:1、醫療費用。 包括:診療費、醫療費、住院費等(代金券支付、國外轉診單**; 2.損失時間工資。 >>>More
1、立即報案,搶救傷員和財物,保護現場。 2、如實向公安機關說明交通事故情況。 3.如果您被指示向傷者支付救援費用,您應該積極配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