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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 1、現場處理 1.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良好,組織傷員搶救;2、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3、勘察事故現場,在現場固定、提取或儲存證據; 4、必要時,可以扣留事故涉事車輛及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認定不滿意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3、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處罰,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處罰。 4、調解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2次,調解書準備成功並送達當事人; 不願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處放置發光或反光錐和警示標誌,並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引導工作; 並維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斷或需要採取封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進行現場處置或調查,還應當在事故現場提前組織交通方向改道,並設定繞行提醒標誌,避免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傷員; (三)指揮調查、救護等車輛將車停在便於救援、調查的地點,開啟警示燈,夜間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和標誌燈; (四)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應當在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被扣押後10日內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確定檢查、鑑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發生致命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到現場,公開調查取證。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證據,不得公開。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五日以內,依法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當事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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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基本處理流程如下:
1、現場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若無人,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可以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並撤離現場。 如果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必須保護現場,並迅速撥打122向交警報告。
如果車輛投保,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前往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示後,必須在承諾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迅速處理現場。
3.進行實地勘察,包括實地考察、攝影、繪圖、測量、勘驗等一系列工作。
4.現場勘察筆錄經審核無誤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在現場地圖上簽名。
5.為檢查目的,必要時可能會扣留事故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檔案。
6.與相關人員預約處理事件。
7.驗屍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審訊)、痕跡提取檢查、技術測試、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評估。
2.責任的確定。
1.在調查階段,如有必要,當事人將被傳喚到交通事故中心進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基本事實並收集充分證據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依法認定責任。
3.在宣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開會,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以及確定責任的原因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其申請重新裁決的權利和訴訟時效。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定表。
3.處罰判決將向責任人宣布。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限制。
5.完善懲戒相關程式。
6.處罰的執行。
四; 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有關的證書、收據和其他檔案。
各方當事人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後,應當編制《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不成,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逾期未決,對事故鑑定、檢查、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訴訟和解。
1、接到責任書後,如交警未在交警給予的時間內起訴,且未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放行肇事車輛。
2、受害人收到責任書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應將對方的車輛妥善保管並扣押,以保證日後的執行。 特別是傷勢嚴重,需要住院一段時間或手術。
3、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扣押車輛。
4. 如果法院可能構成殘疾評估的需要,請向法院提交評估申請。
5、鑑定結果出來後,或鑑定基本結束後,法院將聽取並作出判決。
6.被害人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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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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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盡快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告。
2)責任及損害評估:報案後,交警部門會根據車輛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責任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函》,保險公司的損失評估員也會在現場對車輛進行初步的損害評估,並出具《機動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1.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需要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勘驗檢查,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檢查、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鑑定檔案。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查滲透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
2.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扣留汽車需要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對車輛的扣留期限為20日,對事故車輛的扣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被扣押的車輛應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以收集證據為目的。 被扣押的車輛應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內的貨物。 在核實貨物的重量、體積和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員或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置。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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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檢查鑑定機構和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派或者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查鑑定和鑑定。 檢查、鑑定、考核結果確認後,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鑑定人簽字,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鑑定結果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副本交由當事人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七條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理,或者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命令後,應當立即派交警趕到現場。
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報警,事故現場移走後,當事人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記錄在案; 並在三天內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後,應當受理,並製作受理登記表; 經查證不能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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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受理或者直接發現交通事故線索的。
2.與警察打交道。 看看它是否構成交通事故。 是否屬於交警管轄範圍。
3. 如果符合條件,決定立案, 4.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目擊者。協助醫療機構搶救證人,並通知肇事者及相關保險公司依法預支搶救費用。
5.製作事故識別信。 一方當事人不滿意的,應當在三日內提出復議,作出事故認定的上級機關應當依法審查並作出相關認定。 要麼保留,要麼撤銷。
撤銷的,由原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根據上級決定重新認定事故。
6、調解(不一定成功)通知當事人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治安程式的處理已經結束。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一切賠償依據的開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