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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維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有部分,是指單棟住宅的所有人或者單棟住宅的所有人以及與其相連的非住宅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地基、承重牆、柱、梁、樓板、屋面、室外牆體; 大廳、樓梯間、走廊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設施裝置,是指住宅業主和相關非住宅業主依照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共用的附屬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路燈、道路、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在房子裡。
公是決的,私的很容易理解。 一般來說,例如,水表是邊界,自來水廠負責表的正面,業主負責表的背面,電表和煤氣表是平等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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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單戶住宅的業主或單戶住宅的業主與與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是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地基、承重牆、柱、梁、樓板、屋頂及室外牆體、走廊、樓梯間、走廊等。
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共同擁有的附屬設施裝置為共用部位,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路燈、道路、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文化體育設施、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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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社群無權租賃公共土地。 住宅小區內的道路和綠地是小區的公共用地,小區的所有業主對建築物擁有單獨的所有權。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雖然享有對物業公用部分的處置權,但前提是應當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否則將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物業的公用部分為物業專屬部分以外的部分,包括電梯、過道、樓梯、水箱、外牆、水電主管線等,電梯旁100多平方公尺的範圍當然也包括在內。業主在購買房屋時,除了專有部分外,還要承擔公用部分和公用設施裝置的費用,因此公用部分的所有權應屬於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和共同使用。
公用地方如作其他用途,應由業主大會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所有人共有。 建築分區內的綠地歸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快遞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任、罷免;
(五)將資金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
(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籌集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改建;
(八)改變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與共同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佔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專有部分業主和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人數表決。 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表決區專屬部分四分之三以上所有人和參加表決所有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對前款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經參加表決的專屬部分區域半數以上業主和參加表決的業主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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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到原狀。
業主占用公共區域是物業的責任嗎?
你好,親愛的<>
業主占用公共區域,這是酒店的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暫佔、開挖的道路和同治場地恢復到原狀。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暫佔、開挖的道路和同治場地恢復到原狀。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暫佔、開挖的道路和同治場地恢復到原狀。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暫佔、開挖的道路和同治場地恢復到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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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物業應將公用部分理解如下:公用部分應由建築物的物業公司管理和維護。 可以說,共同部分是建築物差異化所有權的核心。
公用部分應由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和維修。 可以說,共同部分是註冊建築差異化權屬的核心。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築分區內的道路(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源自城市公共綠地的和明確標明為個人綠地的除外)、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建築。 占用道路或業主共有的其他場地停放汽車,如冰雹停車位、電梯、水箱等。
自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沒有規定,合同中沒有約定,一般不具備登記條件,但從其屬性上自然屬於共有部分,包括建築物的基本結構部分、公共通道部分、公共設施裝置部分和公共空間, 等,其中明確列舉了外牆、屋頂、通道等作為公共部分,以利於實踐中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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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件包括:門、窗、室內吊頂、內牆、地板、非承重隔牆、自用陽台和住戶。
其他室內裝飾; 自用裝置包括:家用配水表、電器及管道內水表(包括家用配水表)、家用水表及表前閘閥或開關、衛生用具及相關下水道管道。 維修、更新自用零件和裝置的責任和費用由業主承擔。
如房屋上層的廁所、廚房等部分及下水道管道滲水或漏水至下層的,由樓上業主負責維修。
常見部位包括:屋面、外牆、樓梯間、走廊、公共走廊、裝置地板、庭院牆等; 共用裝置設施包括:裝置及線路外開關在戶用分表前至主表內,水管及配件外閘閥外分戶水表至主水表、下水道幹線、雨水管、垃圾管、煙道(排氣孔)、信箱主體、 防雷設施、共用電視天線等
共用部位和共用裝置設施的維護和更新責任由共用相關業主承擔,費用由共用相關業主按其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份額分擔,並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 不足的部分由業主支付。
其實也很好,比如水管或者開關,看看是不是給家人的,是啊! 這是自用的部分,因為它的開啟和停用與他人無關。 如果沒有,看看你分享誰,如果分享不止乙個,比如你住的單位的主開關,關機沒電,開啟有電,毫無疑問,開關是這個單位共用的,如果是兩個家庭共用, 如樓上樓下共用的樓板,在規定中稱為相鄰部分,樓板由相鄰的兩方損壞進行修復,由一方造成,並由原因修復,如樓上裝修破壞防水層或樓上防水層質量不好造成漏水, 應該在樓上修好。
不能簡單地認為室內部分是自用部分,室外部分是公共部分,否則掛在室外的空調主機會莫名其妙地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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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門的內側是業主的專屬部分,入口門的外側是物業的公共部分,應該進行管理。 包括走廊、電梯房、樓梯間、電梯、大堂、花園、停車場等,都是物業管理的一部分。 房屋的結構和立面也是物業管理的一部分,業主不能私下改變。
善與惡屬於道德範疇,沒有嚴格定義。 對你有利的,對別人可能是壞的; 此時此地的善,過去和那時的善可能是惡的。 王陽明. >>>More
物業管理的目的是維護和公升值所管理物業的價值。 主要任務是:物業(包括附屬機構)的維護,延伸服務包括:清潔、保安、綠化等。 也可以就服務內容達成特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