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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盡職調查,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產品各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後,對與信託有關的各類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訊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
盡職調查報告一般分為幾個部分:
1、業務部的意見主要是從業務角度對專案進行介紹、財務分析、專案可行性等文案撰寫。
2、風控部門的意見主要是從風控的角度分析專案的可行性和風險防範。
3、法務部的意見主要從法律角度衡量專案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對應流程如下:業務部門初步立項-盡職調查-風險控制,法務部會議-會議決策,專案自始至終的依據就是上述盡職調查報告。
一般情況下,盡職調查報告會有簡明版,一般附有信託合同,投資者有閱讀權和檢視權,可以要求信託公司的工作人員提供,如果與第三方公司聯絡,一般由第三方公司提供, 這是投資者了解專案風險和投資的基本依據。
有些專案是通過網際網絡銷售的,應該可以直接在網上搜尋,但一般是簡單的版本,詳細的報告通常要從信託公司的工作人員那裡獲得。 通過這個系統的建立,也可以提高信託行業的整體資料,目前信託產品的資料比較籠統,不夠詳細。 制度建立後,不僅可以讓監管部門更全面地掌握情況,還可以使信託公司的業務發展更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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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渠道的優記信託需要盡職調查報告。 由於信託盡職調查是建立信託產品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是通訊信託也需要盡職調查報告。
盡職調查是信託產品各方的初步合作意向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達成共識後,將對與信託相關的各種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訊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 信託公司對信託當事人的盡職調查,主要是確保信託當事人具備法律法規要求的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等。
關於盡職調查的額外簡報。
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意見,並在考慮專案時參考。 信託公司無論是自行進行盡職調查,還是委託第三方進行盡職調查,都需要承擔與盡職調查相關的風險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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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下文第五條可以看出,信託公司的設立方案將對融資方和融資目的進行盡職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委託人的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為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客戶為合格投資者;
2)參與信託計畫的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
3)單筆信託計畫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對單筆委託金額超過300萬元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機構投資者人數不設限制;
4)信託期限不得少於1年;
5)信託基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6)信託受益權平分的信託單位;
7)信託合同應當約定受託人的報酬,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潤,但報酬合理除外;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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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僅是信託,任何向企業提供貸款或股權投資的金融機構也是如此。 專案啟動後,金融機構會做盡職調查,但在盡職調查期間,會簽署部分保密協議,因此報告僅作為金融機構自我判斷的依據,可能不會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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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必須的,乙個專案怎麼能不盡職調查就發出去呢? 信託計畫非常嚴謹,對專案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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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乙個沒有盡職調查報告的專案,對投資者來說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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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盡職調查的目的是通過驗證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和信託交易各方的基本資訊,發現問題,發現價值,從而保證信託產品的合法性和風險可控性,從而保證信託產品的可行性。
從信託公司的角度來看,盡職調查是企業風險管理的出發點。 在投融資活動中,交易各方對標的公司或專案標的的資訊掌握不對稱,資金需求方對擬**或信託的各種資產非常清楚,而信託公司對資訊的了解遠不如資金需求方。 因此,全方位進行盡職調查,是促進公司科學決策、完成後續業務交易、控制和管理各種風險的重要前提。
通過盡職調查,信託公司可以快速識別專案中的各種風險,挖掘出目標企業或專案的現金流和增長點,識別投融資計畫或客戶報表中的不準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