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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俗地說,故意傷害並造成輕傷的人,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起訴,最後由法院審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進入訴訟程式,就意味著國家公權的干預,意味著國家將對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案件不能是私人的。 二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鼓勵和解,只要被告自願撤訴,原告就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你可以看到你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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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想私密,那他想要什麼......
我想要報仇,或者我仍然想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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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在警察局調解,那就最好了。 但是,如果調解失敗,唯一的辦法就是走手續,通過公安和檢察院到法院,最後法院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你,同時判處附帶的民事部分。 您可以向法院要求賠償**,並按照標準支付賠償金。
在以下活動上花錢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你只是不必坐牢。 但是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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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他人輕傷的量刑標準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
造成輕傷達到定罪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重傷致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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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沒有得到賠償損失,另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打蛋者賠償醫療費、住院餐費補貼、護理費、損失工費等各種損失。 二是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 即檢察機關對毆打人的被告人提起公訴時,被害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使轎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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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對方的損失沒有得到賠償,對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賠償醫療費用、住院膳食補貼、護理費用、損失工費等損失。 二是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
即檢察機關對毆打他人的被告人提起公訴時,被害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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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毆打不構成輕傷或以上,可以私下進行,雙方可以私下約定達成協議。 如果構成輕傷或以上,則不能是私人的,構成刑事犯罪,進入訴訟程式,但民事部分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即是私人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自訴案件的調解; 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調解不適用於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案件。 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內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不予羈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宣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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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毆打不構成輕傷及以上的,可以私下進行,雙方可以私下約定達成協議。如果構成輕傷或以上,則不能是私人的,構成刑事犯罪,進入訴訟程式,但民事部分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即是私人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2條。
人民法院可以對自訴案件進行調解; 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調解不適用於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執行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未被拘留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宣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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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諮詢:我兒子小傑今年17歲,上高二。 因為從小就被寵愛,所以小傑的性格比較霸道,脾氣也非常暴躁。
兩個月前,因為與同學發生口水衝突,小傑生氣,打傷了對方,隨後學校報警,警方介入此事。 在此期間,關於賠償問題,對方的父母來找我們,說如果我們能一次性支付20萬元的賠償金,事情就登出了,他們也不會起訴我們,會向派出所申請撤訴。 請問,如果我們付了這筆錢,對方是否有權向公安局申請撤銷對小傑的起訴?
這種私隱有效嗎? 律師分析:您好,如果法院認定小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這樣的私人行為在法律上等同於主動補償被害人的損失,獲得被害人的原諒,在量刑上,法院會相應減輕或減輕處罰,但並不自動免除小傑的刑事責任, 這只是法院在量刑時考慮的乙個因素。
當然,如果不涉及犯罪,而只涉及民事賠償案件,雙方協商後簽訂賠償協議是完全有效的。 一般來說,輕傷及以上可能涉及紅業叢犯罪,但小傑作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量刑時會受到較輕或減刑。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溫馨提示:“破發消災”是很多家長在孩子違法後選擇的處理方式,需要提醒的是,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時,家長不要試圖“花錢讓受害人捏造虛假事實來改變供詞”, 因為這是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也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自訴案件的調解; 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調解不適用於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案件。 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內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不予羈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宣布判決。
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處罰。 所謂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實際危害,即教唆者的教唆方式、手段和程度,教唆者在完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在被教唆犯罪實施中所起的作用。 由於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刑罰也應當不同,對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按照刑法關於主犯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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