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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只要農資店銷售的藥品是合格藥品,就沒有必要承擔責任。 因為農家樂店賣的藥品主要是農藥,所以農藥的使用是給農作物用的,不是給人喝的。 因此,如果有人對自己使用殺蟲劑並導致死亡,農業用品商店概不負責。
但也有特殊情況,如果農藥購買者在農用店購買藥品,告知店主該藥是用來自殺的,並仔細詢問農藥的用法和用量,農戶如實告知,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原因很簡單。 打個比方,刀具是我們廚房裡不可缺少的烹飪工具,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 如果有人在超市買了一把刀,導致死亡,超市還要承擔責任嗎?
顯然不可能。 中國法律也沒有對此作出規定。 因此,農資店只要按照國家規定合法採購符合要求的農藥,並按照國家規定銷售,即使發生事故,也無需承擔責任。
如果農業用品商店違反國家規定銷售百草枯。
的農藥,一旦發生**事故。
農資倉庫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因為新《農藥管理》中有這樣一條規定:
在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藏食用農產品過程中使用違禁農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中國刑法對非法銷售有毒農藥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顯摻雜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可以看出,我國對農用倉庫非法銷售有毒農藥的處罰非常嚴厲。 這是因為近年來,由於攝入百草枯而死亡的病例不多。百草枯是毒性最強的殺蟲劑之一,對人類造成的傷害是不可逆轉的。
大多數誤食百草枯的人都無法生存,即使他們幸運地挽救了生命,百草枯毒性造成的損害也永遠無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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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合法經營的農資商店在告知藥品危險性並且買方意識到其毒性後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藥品的使用完全取決於買方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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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農資店銷售的藥品合格,且客戶符合購買要求。 如因使用者使用不當造成人員死亡,則無需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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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邏輯上講,沒有必要,但如果家人惹事,他們或多或少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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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農藥銷售商有分店質量,所售農藥在國家許可銷售範圍內,則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變賣、沒收財產數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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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產、銷售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藥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藥品管理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者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檔案而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資料、資料、樣品或者其他欺騙手段的;(四)製作生產、檢驗記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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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藥店推薦藥品有過錯的,藥店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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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藥品是否為處方藥,如果是處方藥,藥房應憑醫生處方出售藥品。
藥房有責任在沒有醫生處方的情況下向患者出售藥物。
患者購買非處方藥吃,問題是患者的責任。
藥品質量問題是藥品生產企業的責任。
你是醫生,建議有理有據,符合藥理學理論,沒有責任。
病人的死因有待法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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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責任,你可以申請屍檢! 檢查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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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生產、銷售劣質藥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造成輕傷或者重傷;導致輕度或中度殘疾; 對器官和組織造成損害,導致全身功能障礙或嚴重功能障礙; 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生產、銷售劣質藥品致人死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殘; 造成嚴重傷害、中度殘疾或器官或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三人以上場地高度阻塞; 導致五人或五人以上患有輕度殘疾或器官或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造成10人或以上輕傷; 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