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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利用兒童乞討罪組織殘疾人、兒童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 這種犯罪是行為所為,不需要對乞討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有暴力或者脅迫行為,就應立案調查。
客觀要素。 1、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的必要條件。
2.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
3、組織的物件是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人數應超過1人。
主觀因素。 組織乞討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並且這種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這種有害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組織乞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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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餘增華:本案的物件是雙重客體,組織乞討不僅侵犯了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給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帶來了混亂。 其中,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次犯罪的主要物件。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殘疾人保障措施,雖然不完善,但基本保障了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組織起來乞討謀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損害,而這種犯罪的具體行為手段也決定了對殘疾人的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犯。 同樣,對於未成年人來說,乞討的生活會對他們未來的生活產生非常負面的影響,破壞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長和發展。 此外,雖然乞討可以稱為公民自身的自助手段,但有預謀和有組織的集體乞討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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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或者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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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組織殘疾兒童乞討罪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1)只有殘疾人和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才能構成本罪的物件。
2)這種犯罪僅限於使用暴力和脅迫。(3)對這種罪行的懲罰僅限於組織乞討的人。 (4) 組織乞丐以暴力手段對殘疾人或者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造成人身傷害的,屬於一次行為實施多項犯罪的假想共同犯罪(當然,與組織乞討罪的複雜行為相比, 此處特別提及該法案)。
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的一般理論,要按照一項嚴重犯罪的處罰原則處理,即按照實施多項犯罪的罪名和較重的法定刑進行處理,而不是對多項犯罪合併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沒收財產。
盜竊嬰幼兒勒索財物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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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殘疾人、兒童談乞討罪,是指以暴力或者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乞討。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條的宗旨,殘疾人被定義為身體、言語、聽力、精神、智力或多重慢性損傷,與各種損傷相互作用,或可能妨礙殘疾人在與健全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有效地參與社會的人。 >>>More
1。殘疾人的雇主參加勞動是有益的,對於個人個人,國家每年向雇主提供殘疾人工資的六個月補貼。 用人單位招聘殘疾人的,佔職工總數的3%,用人單位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