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貨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缺少專案,會給哪一方造成什麼損失?

發布 財經 2024-07-09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是固定單價合同,那麼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可以申請變更,增加新建工程量,一般對施工方更有利,對甲方沒有太大的損失,但實際成本會超過預算價格。 如果是固定價格合同,那麼施工方就不能申請變更,這部分就是施工方的損失。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對每一方都會產生影響甚至損失,這就是審計存在的原因。

    1.對所有者的影響。

    工程質量是業主關注工程的重點,如果工程數量缺失,就可能導致工程中出現隱患和缺陷,直接影響工程質量,雖然業主在一定程度上節省了成本,但這種節省是不可取的。

    2、建設方利益損失。

    工程量清單中可能存在遺漏專案兩種情況:一種是工程清單不統計但實際施工已實施,此時施工方投入了更多的工日,但尚未收回成本和效益; 但是,工程量清單不計算,執行不落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專案出現問題,將追究施工方連帶責任。

    3.對設計師的影響。

    可想而知,如果專案出現問題,設計院將主要負責工程量清單的直接責任。

    4.監督方的影響。

    監理單位對施工方的監督作用體現在這裡。 如果主管沒有發現此錯誤,則由主管方負責。

    各方的工作都是為了完成專案。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盡量避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因工程量清單遺漏專案或設計變更而導致的新工程量清單專案,由承包人提出相應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2、工程量清單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按原綜合單價執行; 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的,經用人單位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因工程量清單遺漏專案或設計變更而導致的新工程量清單專案,應由承包人提出相應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工程量清單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按原綜合單價執行; 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的,經用人單位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如何處理工程量清單中缺少的專案?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因工程量清單中缺少專案或設計變更而導致的新工程量清單專案,應由承包人提交相應的綜合單價,發包人確認新的工程量清單專案應當結算依據。 工程量清單數量錯誤或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的,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按原綜合單價等執行; 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的,經用人單位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希望我的對你有所幫助,祝你生活幸福,萬事如意,笑容永遠敞開,事業幸福,長虹。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圖紙不熟悉。

    畢竟編制清單的人員精力和經驗有限,不可能一一掌握大量的圖紙,導致清單圖紙上遺漏了個別專案。 例如,遺漏整個裝飾品或幾個教室的石膏板天花板數量僅算作其中之一。

    2.不熟悉招標檔案和法律法規。

    招標檔案不是一張紙,包括招標圖、清單、附錄等各種材料。 甲方要求的很多措施或獨立費用都隱藏在其中,如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樁基的監測費用或乙方在專案完工後完成消防空氣驗收工作,或者乙方承擔當地稅費等等。 這些重大成本通常不會顯示在圖紙中,並且很容易被清單遺漏。

    3.不熟悉施工工藝、施工工藝或施工規範。

    在清單組項中,包含多個構造步驟以完成多個配額內容或構造過程。 在清單的編制中,往往注重大量工作的工作內容,而省略了相對少量的工作內容。 比如,裝配式工程樁缺失,青潭地質條件很差; 例如,設計圖紙規定了PE給水管,PE給水管不能按規範暴露在陽光下,但沒有說明屋面部分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此外,當配額不符合規範時,應以規範為準,因為驗收時以規範為準。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一切不合理。 合同一經簽訂,就必須履行。

    原清單中缺失的專案和新專案可以以專案變更的形式解決,但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以此為藉口設定前提條件的,即屬違約。

    對於 cabling163,請新增:

    1、首先,新工程和合同中的專案是兩回事,業主是否做清單與合同中專案數量的履行無關。 換句話說,無論是否發生變更,都必須履行合同中的工作量。

    2、如果專案在原清單中缺失,正常情況在合同工程範圍內,即使單價尚未確定,承包商也無權拒絕變更。

    3、對於新建專案,如果屬於合同工程範圍,即使單價尚未確定,承包方也無權拒絕變更。 如果工作超出合同範圍,則承包商可以拒絕或等到合同確認**。

    看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或FEDIC條款。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首先,我個人認為這是乙個完全合理的要求,其實不應該侷限於“清單”這個詞,當缺少專案或新增加(不是工作量)時,雇主必須確認承包商只能進行“附加部分”的施工。 它不一定是清單,它可以是技術變更、簽證等。 如果這是乙個條件,合同的部分被拒絕,應該是不合理的,但如果增加部分,合同的執行就會受到影響。

    例如,如果設計的管道與實際情況不符,不能達到設計要求,那麼承包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act-wxp 忘記了,如果合同被執行,系統很可能無法工作或房子會倒塌? 讓我們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盡量不要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價**。

    建築業企業低於成本競價,不利於《招標投標法》倡導的公平公正競爭原則。 更嚴重的是,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中標,必然導致施工人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造成施工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大大增加了與發包人發生滾動糾紛的可能性。

    當然,在實踐中,一些建設企業出於業績或長遠利益等考慮,以成本價或接近成本價進行首次投標,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應以保證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保證不危害社會利益為前提。

    很多建築公司都有這樣的想法,那就是無論如何,他們都會先低價中標,進入施工現場後再進行二次作業,通過換簽加簽證來增加利潤。 這種所謂“在堤內虧損,在堤外賠償”的思維和實踐是極其冒險的,畢竟是對方主導的,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專案做得越大,損失就越大,一些實際建設專案會半途而廢, 情況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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