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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有具體請求”是指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必須在內容和範圍上具體、明確,否則就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無法審理和判決案件。
1.注意語言的簡潔性。 訴訟請求書應簡明扼要地寫成,並要求用最籠統、最簡潔的語言表達當事人想要表達的所有含義。
2.注意請求的清晰度。 請求必須寫得清楚具體,不能含糊不清或抽象籠統。
3.注意請求的合理性。 如果原告通過法院向被告提出一些不當、不合理甚至違法的主張,不僅對解決民事糾紛毫無用處,增加法院審判工作的難度,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表明原告沒有解決糾紛的誠意,容易讓被告“突破”而得不到法院的批准。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是合理和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忠於事實和法律的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此外,法律規範或政策檔案一般對各種賠償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不合理、非法、不切實際的訴訟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4.注意請求的可驗證性。 訴訟請求的可證明性是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必須有證據支援,並能得到充分可靠的證據證實。
因為如果沒有證據支援,就像建築物缺乏地基、極不堅固一樣,原告的主張就會變成“無源之水”、“無根之樹”,從而處於弄巧成拙的境地,根本無法得到法院判決的認定。
5.注意請求的圓度。 提出訴訟請求應當慎重考慮,做到周到,無遺漏。
法院受理案件後,訴訟請求不得不定期增加或減少,也不能經常變更。 如果索賠確實不真實或不完整,需要修改和改進以符合原告的意願,那麼他最好在第一次之前更正,最遲在法庭辯論結束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本申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明確規定:
在案件受理後,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原告補充......索賠的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理。 可以看出,根據法律規定,所有要求都應盡可能一次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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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明確說明訴訟的具體要求和目的,例如對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和住房安排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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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撰寫民事訴訟時,您需要檢視您有多少證據,這是需要考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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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索賠是指原告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即原告在民事訴訟中通過訴訟請求的具體目的。 民事訴訟請求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是付款,應當註明種類和數量; 如果是付款行為,應當明確說明該行為是什麼行為,或者不是該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物共同,或者訴訟標的物同屬同一型別的,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一併審理的, 這是一起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物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方的訴訟行為得到其他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認可,並對其他資深訴訟當事人發生效力; 對訴訟標的物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一方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解除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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