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0歲,在我們公司工作了10多年

發布 社會 2024-07-2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如果醫院出具的證明是關於工作的,那麼就有補償,至於金額,就看你單位的規模了,問問你當地的社保局。

    辭職,就看你的單位了,辭職是你的主動,如果你想拿到補償,很可能不會拿到。

    如果你被解雇了,合同還沒有到,如果你被解雇了,你可以得到1整年的工資。

    最有利的是,你應該首先詢問你的雇主,如果你申請提前退休,他會給多少養老金問問社保刑的前幾種情況,哪個對你更有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根據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企業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 企業根據員工在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員工在企業工作不滿一年的,企業按一年的標準向員工支付遣散費。

    2)勞動者因非因公生病、受傷,經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勞動合同被企業解除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工齡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服務,同時向工人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對於身患重病或絕症的職工,企業也應加大醫療補貼力度。 重病職工醫療補貼增加幅度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的50,絕症職工醫療補貼增加幅度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的,企業應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滿年限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企業應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照人數向員工支付相當於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服務多年。

    (五)企業瀕臨破產,經人民法院宣告已進入法定整改期,或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的,必須裁員的, 企業應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就職工在企業工作時間的每一年,向員工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償外,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額的50%的額外補償。

    7)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合同終止後,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內不得與同行業的原用人單位競爭的,企業應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很複雜,去社保局問問吧!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你說的不是很清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全國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職工50歲,女性幹部55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海拔、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損健康的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性55歲,女性45歲,因病或非工作致殘者,退休年齡為男性50歲,女性45歲。 並經醫院證明,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職工退休暫行辦法》 第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全民所有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年滿60周歲的男性和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女性。

    (二)從事井下、高海拔、高溫、特別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男性不周滿55周歲,女性不周滿45周歲,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本規定也適用於與職工工作條件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年滿50周歲的男性、年滿45周歲的女性,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經醫院證明、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職工50歲,女性幹部55歲。

    未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辭職並要求賠償;

    法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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