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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而開礦的,責令停止開採,沒收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絕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取得採礦許可證而開採,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或者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內的礦區,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也可以處罰金;拒絕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國有礦業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業企業的礦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依照下列規定:
1)未經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國民經濟價值重大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內開採,擅自開採國家規定的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產,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2)在批准礦區以外開採的,處違法所得不超過3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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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一般是責令改正,罰款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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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古代以前,它通常用於填充軍隊,分配邊疆或勞動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改革開放前,一般都是槍斃。
3、開辦後,將逐步成為違法經營罪,沒收違法所得罪,因觸犯刑法判處數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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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被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受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 如何懲治非法採礦?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經取得採礦許可證,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價值的礦區或者他人的礦區,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產的,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如何懲治非法採礦。
對非法採礦的處罰:
(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採礦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經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對國民經濟和其他礦區具有重要價值的國家規劃礦區,或者開採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產的行為。
3. 非法採礦會沒收財產嗎?
非法採礦不會沒收財產,但確實會導致罰款。 法律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擅自在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價值的礦區或者他人礦區開採,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的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和/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經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價值的礦區或者他人的礦區,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產,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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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劃分和國家分析:未經取得採礦許可證而採礦,未經許可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的礦區。 擅自開採國家規定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罰金; 隱瞞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採礦; 破壞性採礦]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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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礦產資源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違反《礦產資源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取得採礦許可證而進行採礦的;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價值的礦區、許某擅自埋藏他人的礦區範圍內的礦區,擅自開採國家規定的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被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 造成礦產資源損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和/或罰款;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罪的,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其他有關開發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礦產資源的利用、保護和管理,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採礦許可證”: 1)無證;(二)許可證被登出、撤銷、撤銷的; (三)超出礦區範圍或者許可證規定的開採範圍的; (四)超出許可規定的礦產(共生及伴生礦產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許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