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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術語是國際術語不可缺少的內容,術語的使用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中各自的責任、成本和風險,並解釋了貨物的組成。 術語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簡化買賣雙方交易談判和訂立合同的程式。
由於每個條款都有其特定的含義,買賣雙方只要就達成交易的條款達成一致,就可以澄清彼此在交出貨物時的責任、成本和風險。 這簡化了交易手續,縮短了談判交易所需的時間,有利於交易的快速完成和買賣雙方合同的訂立。
2)計算**和成本對買賣雙方都有利。
由於術語表示構成因素,買賣雙方在確定交易時,必須考慮所採用的術語中包括哪些次級費用,這有利於買賣雙方的價格比較和成本核算的加強。
3)有利於解決合同履行中的糾紛。
買賣雙方在合同談判時,如果合同條款考慮不周,致使某些事項的條款不明確或不完整,致使合同履行中產生的糾紛無法按照合同規定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援引相關條款的一般解釋進行處理。 由於該術語的一般解釋已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因此它是一種類似於每個人都遵循的行為規範的規範。
4)有利於其他相關機構的經營活動。
國際活動離不開航運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與條款解釋相關的條款和國際慣例的相繼出現,為這些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和處理經營實踐中的問題提供了客觀依據和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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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節省了交易談判的時間和成本。
2、簡化交易談判和銷售合同內容。
3、有利於交易的達成和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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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不同國家/地區使用的不同術語。
統一它。 這更有利於溝通。
生意很容易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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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和聊天,就是這樣。
此外,它在不同國家/地區處於不同的使用規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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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如下:
1、FOB:是Free On Board或Freight On Board的英文縮寫,中文意為“Free on Board at the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裝運港)”。
使用本條款,賣方應負責出口清關,在裝運港內和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船舶,承擔貨物在裝運港過船前的一切風險,並及時通知買方。
2010年《國際術語解釋通則》對本條中的風險轉移規則進行了修正,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 (由於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越船側的風險是轉移的,不方便證明船舷是否越船,因此作了修改。 )
2. C&F:即“成本和運費”。"公司的英文縮寫,在中文中意為“成本加運費” 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並向目的港支付運費,根據裝運港和合同規定的裝運期限將貨物裝船,並及時通知買方。
3. CIF:即“成本保險和運費”。"英文縮寫,在中文中意為“成本加保險、運費”。 在此期限內,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向目的港支付運費,在裝運港和合同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船,並負責貨物運輸的保險和保險費的支付。
4. FCA:即“貨交承運人”。"的英文縮寫,其中文意為“自由承運人”。 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處理出口貨物的清關,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及時通知買方。
5、CPT:英文縮寫為“運費支付至”,中文意為“運費支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此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將貨物運至目的地。 貨物出口辦理清關手續後,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並及時通知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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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是指:
術語,又稱術語,是長期國際慣例中產生的乙個術語,用於表示交易的構成和交貨條件,並確定買賣雙方之間的風險、責任和成本分攤。
**術語有助於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和合同談判。 由於每個條款都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進行了統一的解釋,有利於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盡快完成交易。
它的作用:
1、有利於買賣雙方的計算。 各種條款對費用、運費和保險費由誰承擔有明確的定義,買賣雙方更容易計算成本和成本。
2、有利於解決合同履行中的糾紛。 由於條款按相關國際慣例解釋,交易中買賣雙方之間的爭議可以按國際慣例解釋。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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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買賣雙方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簡化交易程式,縮短談判時間,買賣雙方可以更快地達成交易和簽訂合同。
其次,它對買賣雙方有利,首先是成本核算。
由於該術語表示構成因素,買賣雙方在確定交易時必須考慮所使用的術語中包括哪些從屬費用,這有利於買賣雙方的比較,並加強了成本核算。
3. 在實施過程中為解決爭端做出貢獻。
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如果考慮到合同條款的缺失,某些事項會變得模稜兩可,導致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無法按照合同條款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援引相關條款的一般解釋來處理。
4、協助其他相關機構開展經營活動。
其經營活動離不開航運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第一任期的出現為這些機構開展業務和處理業務問題提供了有利條件。
2000年國際**術語。
《1941年解釋的一般原則》 《美利堅合眾國的修訂定義》和《華沙-牛津規則》,1932年。 >>>More
1.通過談判解決。
雙方通過談判自主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干預。 優點是程式簡單,省錢,不破壞雙方關係。 但是,通過談判通常很難達成協議並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 而且,談判的結果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旦一方反悔,就會產生新的糾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