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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到勝訴的目的,被告人項輝多次要求被害人周春梅(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法官,同鄉、向輝校友)向辦案法官打招呼,但遭到拒絕,於是心懷怨恨,想要報復。 2021年1月4日,項輝為了方便靠近周春梅,等待報復的機會,申請了周春梅小區的清潔工。 1月12日早上7點左右,項慧發現周春梅已經從小區電梯廳進入車庫,立即上前將她扔到地上,並用隨身攜帶的單刃刀在周春梅的頭部和頸部刺了幾刀, 導致她的右頸靜脈破裂失血,當場死亡。
法院在庭審中認定,被告人項輝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其當場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情清楚,證據可信充分,控方指控罪名成立。 項輝作案動機卑鄙,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
在附帶的民事訴訟中,原告因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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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項輝希望自己能勝訴,於是向法庭主審法官行賄,但遭到拒絕,項輝大怒,殺死了女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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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點難以理解,讓我有點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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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輝因為某些原因被公司開除,想找受害者周春梅幫忙,但周周春梅覺得項輝不小心,所以拒絕了她,沒想到項輝懷恨在心,伺機報仇,最後殺了她。
1、向慧與工作單位的矛盾。
向輝是一流的工程建設師,大學畢業後就一直在祥友科技工作。 她年輕時結婚比較早,但因為性格不合,她和丈夫很快就離婚了。 她和同事相處不好,對她好就很好,對她有點壞,就會很極端。
和領導相處起來就更難了,因為調崗位的原因,項慧被分配到專利申報工作,雖然她對自己的工作很認真,但是在給領導講解工作方面,總是讓領導頭疼不已,後來她也和領導發生了衝突, 領導受傷住院,她被部隊解雇了。項輝覺得自己不知所措,於是提出上訴,一審和二審均未讓項輝滿意。
第二,項輝向周春梅求助。
隨後,項輝向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周春梅恰好是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副院長。 項輝和周春梅是同胞,或者是同一所學校畢業,只是專業不同,所以項輝想走後門。 她向周春梅抱怨,希望周春梅能在法官面前幫她求情,但周春梅覺得項輝不小心,所以拒絕了她的要求。
周春梅的正義令人欽佩,但她也因此失去了生命。
3.項輝殺了周春梅。
項輝被周春梅拒絕後,懷恨在心。 不久,她以清潔工的身份搬進了周春梅家所在的小區,有一天,她在車庫裡遇到了周春梅,直接用刀殺死了周春梅。 因為故意殺人,情節嚴重,項輝最終被判處死刑。
在這整起案件中,周春梅是最大的受害者,她無法主持正義,更不能回老公教孩子,非常令人遺憾。 而項慧被單位排擠,她的生活從來都是人可憐人,但她不應該因此而殺了她。 她的單位應該不會沒有注意到項輝有嚴重的心理問題,如果當時給項輝送去心理援助,而不是一味地排擠她,邊緣化她,我想這樣的悲劇不會發生。
受害者已經去世,我們只能哀悼,殺人已經受到懲罰,我們受到這一事件的啟發,分析問題,避免以後發生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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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慧對工作安排不滿,毆打領導,導致被解雇,隨後她申訴,法官是她的朋友,但對她不偏袒,然後她怨恨並殺死了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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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輝與別人有些經濟糾紛,她想向身為法官的朋友周春梅求助,周春梅拒絕了她的請求,項輝又氣又羞愧,一刀殘忍地殺死了周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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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院不同意他的鄉紳的申請,他後來被鄉鄉打傷,被殺的人是一名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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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故被公司開除後,他最終與單位發生了衝突,被拒絕後,心中充滿了仇恨,最終導致了這樣的案件。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允許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以查明案件事實的調查行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