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發布 社會 2024-03-26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辨認”是指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允許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以查明案件事實的調查行為。

    辨認作為偵查行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條例》中作了特別規定。 辨認是偵查過程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手段,對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核實證據、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辨認: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的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另行取得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的批准。

    2. 鑑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主持鑑定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辨認前,應當詳細詢問辨認人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特別是避免辨認人看到辨認物件,並告知辨認人故意虛假辨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標識對同一標識物件進行標識時,應當分別標識每個標識。 必要時,證人可在場。

    4、辨認時,應將辨認物件與其他人、物混雜,不得對辨認人給予任何暗示。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認定犯罪嫌疑人時,查明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 鑑定**時,應有不少於10個**待鑑定。 人民檢察院自查案件,認定犯罪嫌疑人時,認定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鑑定**時,應有不少於5個**待鑑定; 識別物品時,應有不少於 5 件同類物品。

    (五)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的,可以不透露辨認人,偵查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六、辨認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主持、參與辨認的調查人員、辨認人員、證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認定程式。

    1.對辨認人進行詢問(訊問)。

    主要目的是確認其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詳細了解識別物件的具體特徵,告知其識別的規則和要求,並告知識別人應對欺詐承擔法律責任。

    2.確定身份識別的時間和地點。

    3.選擇識別箔片。

    1、須鑑定的箔片不少於7個,應選用與被鑑定者性別相同、年齡、氣質、身高相近的箔片。

    2.標識**不得少於10張。 您應該選擇具有相同性別、相似年齡和髮型的**。 **嫌疑人和陪襯的姓名不得出現在名單中。

    3.識別每個專案時,應有不少於5個箔片。 並且箔片的特性應與所識別的物品相似。

    四、鑑定工作應當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主持鑑定的調查員不得少於2人。

    五.鑑定過程和結果,應當有鑑定記錄、鑑定**和鑑定說明**。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刑事案件身份證明記錄的要求作為判決的依據: 1鑑定工作不是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 2.

    允許進行辨認的人在辨認前看到辨認物件; 3.身份識別活動不是單獨進行的; 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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