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電子廠12日發工資,12天後可以辭職嗎?

發布 社會 2024-02-09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有權在受僱 12 天後向電子廠提交辭職信。 如需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天書面向電子廠勞動人事部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即可。

    如果您繼續工作3天,您可以在第4天停止工作,您有權要求電子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電子廠應予處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一次性支付當地工人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否則電子廠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一是工廠一般不考慮這種臨時工。

    二是12號工資是指上個月1號到30號的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沒有工資,工資將在下個月支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你必須提前乙個月打出你的辭職報告,否則12天後你就白費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到當地人社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立案時仲裁申請表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北京不需要註冊資訊)。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和對方答辯的期限; 然後**開庭,然後你們倆進行調解,調解失敗,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束; 如果員工對裁決不滿意,他或她可以起訴法院;

    3、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得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首先,需要明確月薪的具體發放日期,出廠後不會立即結算,有時出廠後的工資可能會與工廠內所有員工的正常工資支付日一起支付。

    可以等到固定的發款日期,看看工資是否到賬,如果沒有,可以聯絡所在單位的財務主管人員,提交辭職證明。 一般會有相關人員幫你結算工資,而且永遠不會發,可能會有延誤,很放心。

    如果辭職後不發工資,可以先和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領導溝通,辭職前如果不能合理解決,可以向工會求助,當然也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一般來說,12月的工資要到下個月的工資日期才會發,所以不用擔心。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雇員自行離職,雇主應支付雇員的工資,但如果雇主因雇員辭職而遭受一定損失,雇主可以要求雇員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支付。 當月可以交上月工資,但跨月是違法的;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工資,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資,將額外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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