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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沒有違反合同。
因為甲方和乙方尚未達成協議,也沒有簽訂合同。
甲提出要約,乙不接受。 只有當 B 承諾以 5,000 美元的價格購買一艘遊艇時,才構成承諾。 乙隻願意支付3500元,不構成承諾,雙方未達成協議,未簽訂銷售合同,甲將遊艇**贈予丙是合法的,對乙不構成違約。
如果乙想起訴甲,他不會勝訴,甲也不應該注意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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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寫了一封信,提出要以3500**的價格購買快艇,這是新的報價,對方沒有答應,合同不成立。 因此,甲方不構成違約,不承擔責任。 甲方無需執行任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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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沒有違約,因為甲和乙之間沒有合同。 甲在報章上刊登他的快艇廣告,標價5000元,因為甲發出了報價邀請,乙寫信給甲表示願意以3500美元的價格購買快艇,是乙向甲提出要約,但甲沒有回應,甲也沒有對乙的報價做出承諾, 所以A和B之間沒有合同,因為合同是在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的。既然甲與乙之間沒有合同,甲怎麼可能違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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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公司不承擔責任,因為B公司5月25日的行為是新的要約,而A公司也同時承諾。
2)該擔保是存款擔保,不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A公司可以選擇雙罰或違約金,但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3)乙方。
4) 有效的要約和承諾已經履行。
5)乙方對甲方負責,然後乙方向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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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力法》第35條、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完全可以要求修改。 《電力法》第35條、第43條、第44條如下: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相互供電的價格、電網銷售電價。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出電價管理許可權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單上增加其他費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籌款、電費加收電費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措施。 電源企業在收取電費時,禁止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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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不對合同疏忽承擔責任。 因為B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甲和乙沒有要求在訂立合同時貨物必須由乙生產。
2)合同中採用的擔保方式是定金,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定金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
3)合同的違約方是乙方,雖然他聲稱貨物的質量是運輸方的責任,但合同是相對的,商品採購合同的雙方是甲、乙,合同標的物不合格,違約責任當然在提供者即乙方。 如果確實是運輸商的不當行為,乙可以就其與運輸商的合同要求賠償。
4)本案中,雖然供銷科科長越權採購數量,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B公司於5月25日通過傳真向A公司確認了供應數量、**和供應時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過傳真確認了該數量。 換言之,A公司的追溯性認定使越權行為有效。
5)A公司可以要求B退還雙倍定金或承擔違約金責任,二選一。乙可以就他與丙之間的合同向丙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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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律師事務所起草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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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車輛經銷、銷售、拍賣、經紀:
1)已報廢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
2)在抵押期間或未經海關批准,交易海上拆遷和清關監管車輛;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車輛;
(四)盜竊、搶劫、詐騙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手段所得的車輛;
5)發動機號、車輛識別號或車架號與登記號不符,或有鑿鑿痕跡的;
(六)走私或者非法組裝(組裝)車輛的;
(七)未具備第二十二條所列證書和憑證的車輛;
(八)在公安機關行政管轄範圍外,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車輛。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車輛有第(四)、(五)、(六)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機關報告。
對於非法車輛交易,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與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相應法律責任。
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1)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有職權範圍的合同(“B公司與C公司持續合作終止”為合同條款),A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合同是有條件的合同(“一旦A公司開始與B公司合作”為條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