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門是否有責任調查火災原因?

發布 社會 2024-02-0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事情發生已經太久了,一般來說,消防部門不會再處理了。 但有一點很清楚,那就是你家的財產損失是鄰居家的火災造成的,也就是說,不管是不是點燃的火,反正因為大火燒了別人的財產,你就要根據實際損失賠償你的家人。 因此,即使沒有火災責任證明,您的家人也有權就火災造成的所有損失向您的鄰居索賠。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您鄰居的工廠著火,消防部門必須簽發火災責任證明,其中應包括您工廠的損壞情況。 筆錄只是證據的一部分,如果只有筆錄,則不能出具火災責任認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對你家的損害應該反映在火災造成的總損失中,去找你的鄰居試試。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責任書是判斷火災事故根本原因的結果,是經現場技術調查得出的真實結果。 通常當事故發生時,事故人應立即要求主管部門配合損失的技術確定性,如果有保險等情況,,,火災事故調查是必要的,但事故人當時沒有向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即表示同意當時主管部門的處理方法和方案,,, 所以消防部門對這次事故中的一小部分戰況負責!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火災事故由哪個部門負責排查。

    1.火災事故的調查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監督,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 火災事故調查員接到調查任務後,應立即趕往火災現場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關閉火災現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2、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條例》第五條。

    火災事故的排查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負責,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尚未設立的,由縣級人民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火災事故調查部門維持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控制火災嫌疑人。

    2、火災現場的保護時間是多久?

    火災現場的保護期應為從發現火災到失去保護值的時間。 在保護期內,確需及時恢復生產的,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批准。 對於需要保留的遺址,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保留,並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採取適當措施保護。

    對於不需要保留的場地,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如果發生火災,導致重大人類活動; 可能引起民事糾紛的火災; 當事人對火災原因認定提出異議,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認為有必要保留火災現場的,應當保留火災現場,直至案件結案。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火災事故的調查應當由火災發生地的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下列分工進行:

    1)省級、自治區人民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重大火災事故排查工作;

    2)較大的火災事故,應當由市設區或者同級人民消防救援機構查處;

    3)一般火災事故由縣級人民消防救援機構查處。重大火災事故由直轄市人民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排查重大火災事故,直轄市區縣級人民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其他火災事故的排查工作。

    以上是涉火部門管轄的區域。 希望我的對你有幫助!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火災原因由消防部門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關閉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火災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資訊。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和有關檢查鑑定意見,及時出具火災事故鑑定證明,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消防隊一般要對未能及時撲滅火災負責。 消防部門根據消防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工作。 消防隊接到火警後,必須立即趕到火災現場,救出遇險群眾,消除危險,滅火。

    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隱患,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條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消除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單位全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條領導全國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員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要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滅火是消防員的職責,這不是李雨池的職責,責任是點火,點火的人需要照顧,明確規定不允許焚燒荒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隱患,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消除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單位全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路。

    第三條 領導全國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員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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