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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行第 11 列可以結轉到未來年份,損失 ( ) 改為正數。
第 7 行可以結轉到下一年的總損失金額 ( ) 為正數。
此處的更改不會影響其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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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這麼複雜的問題你還是要問稅務官。
有一張加稅表,可以強行加稅,只要數字大一點,可以看看稅是不是沒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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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虧損,為什麼要改成正數呢?
您可以要求告訴您將其更改為正數的稅務人員,以免您遇到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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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企業所得稅損失補償表》填寫說明。
1.適用範圍。
本表格適用於需要審計和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
2.填充的依據和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填寫本納稅年度和本納稅年度前五年發生的稅前未彌補虧損金額。
3.填寫相關專案的說明。
1.第 1 欄“年份”:填寫日曆年。 第 1 行至第 5 行從第 6 行反轉為第 5 行,第 6 行是報告年份。
為您的公司。
2.第 2 欄“損益”:主表單第 23 行的“稅後收入”金額(虧損用“”表示)。
3.第3欄“轉入合併分立企業的可收回虧損”:填寫企業合併分立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金額,以及2008年以前分公司未補足的合併納稅後由獨立納稅人按稅規繳納合併稅款後的虧損金額。
用“ ”表示。
4.第4欄“當年可收回收入”:數額等於第2欄和第3欄的總和。
5.第9欄“往年損失追回”:數額等於第5、6、7、8欄的總和。 (第 4 列為正數,留空)。
6.第10欄第1至第5行“本年度彌補的往年實際損失”:主表第24行的數額依次用於支付前五年的未償損失。
7.第6行第10欄“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上一年度損失的實際數額”:該數額等於第1行至第5行第10欄的總和(共6行,共10欄,共6行共4列)。
8.第11欄第2行至第6行“可結轉到今後各年度的損失”:填寫本年度主表第24行資料涵蓋前五年損失後每年未全額彌補的損失數額,以及本年度未結轉的損失數額。
11 列 4 列的絕對值 9 列 10 列(第四列中大於零的行數不填充)。
9.第7行第11欄“可結轉到未來年份的損失總額”:填寫第2行至第6行第11欄的總數。
第四,表之間的關係。
第 6 行,第 10 列,主表第 24 行。
你按照這個說明慢慢填寫,我沒有時間幫忙填寫。 我有十幾個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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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彌補損失的填寫說明:“年度”:
填寫公曆年份。 “當年國內收入”:表格A100000第19-20行第11行的金額。
轉出事業部的虧損金額“:按照本年度企業改制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填寫轉出企業事業部的合格虧損金額。 等一會。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者場所的,應當就該機構或者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以及與該非居民企業設立的機構或者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已設立機構、場所,但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所在地沒有實際聯絡的,公司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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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行業中各種**的內容製作,是會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經常遇到的,需要正確填寫相關內容,很多會計師對**的內容了解不多,尤其是日程表中比較複雜的內容。
第 1 列“年份”:填寫公曆,然後從第 6 行倒推到第 1 行,填寫上一年。
第 2 欄“稅收調整後收入”,填寫第 6 行:表格 A100000,第 19 行“稅收調整後收入”。
第 20 行:“所得稅扣除”。
0;表A100000,第19行,“經納稅調整後的收入”。
第3欄“合併分立轉入(轉出)的可收回損失”:按照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填寫轉出的可收回損失金額。
第4欄“本年度可收回損失”:第2欄。
在 0 時,金額 = 第 2 列 + 第 3 列,否則 = 第 3 列。 “前幾年的虧損覆蓋金額”:輸入前幾年的利潤覆蓋金額。
第10欄“當年彌補的上年度實際虧損” 第1行 5:填報當年利潤時,用第6行第2欄當年的“稅後所得”補足前五年未補足的虧損。
第10欄“本年度前幾年實際彌補的虧損金額”,第6行:金額=第10欄第1行合計 5,輸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第11欄“可結轉到未來年度的損失金額”第2行6:填寫本年度前四年銀礦開採未完全彌補的損失金額和當年度的損失金額。
第 11 欄“可結轉到未來年份的損失總額”第 7 行:在第 11 欄第 2 行中輸入總數 6.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當年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彌補,但結轉期不得超過五年。 也就是說,2013年的虧損只能用年收入來彌補,如果2013年的虧損在2018年底之前還沒有彌補,就不能用當年及以後的收益來彌補,只能用稅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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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損失補繳僅適用於審計和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對企業所得稅徵收應納稅所得額的考核,是因為你們的企業賬簿不健全,所以會採取核定和徵收的方式,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實徵收辦法(試行)》,沒有關於彌補損失的內容,即不允許補。因此,07年的未彌補損失不是10年就能彌補的,11年就能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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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補,無論批准徵收和審計徵收,都不會影響所得稅補償。 但07年的虧損已在2010年補足,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8萬(若無納稅調整)。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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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單規定,所發生的損失可以由以下年份的利潤彌補,最長期限不能超過5年。 2008年的虧損可以用2009年的利潤來彌補,賠償金額為3000元。 截至目前,貴單位只能用2009年的3000元利潤來彌補2008年的虧損,金額為3000元,但所得稅終算結算期已過,即貴公司應在2010年5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備案,以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隨後的棄權被視為放棄。 恐怕到現在為止,你們單位在08年和10年的虧損,只能用接下來幾年的利潤來彌補。 如果2011年有利潤,可以彌補08年或09年的虧損,但必須在對賬期間向稅務機關備案。 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