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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他們三人在經營理念、管理、戰略、公司發展等很多方面不一致,分歧越來越大,矛盾越來越大,直到2005年,杜剛和胡永紅聯合起來,可以看出他們的股權比吳長江還多; 於是他們靠著手中的股權,擁有比吳長江更多的股權,於是就讓吳長江離開了公司。
在第一次雷士照明控制權爭奪戰中,吳長江的目標是否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相矛盾。
在第一次雷士照明控制權爭奪戰中,吳長江的目標是否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相矛盾。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解答。 有一定的矛盾。
雷士照明的創始人是吳長江,他於1998年開始創業,當時他找到了兩個合夥人,乙個是杜剛,另乙個是魯瑪周的胡永紅,他在友良投資了45萬,杜剛和胡永紅投資了1萬,這是最初的股權分配圖,吳長江佔了45%的股份, 杜剛和胡永紅各佔股份。
他們三人在經營理念、管理、戰略、公司發展等很多方面不一致,分歧越來越大,矛盾也越來越大,直到2005年,杜剛和胡永紅聯合起來,聯手的時候,可以看出他們的股份和渣男比吳長江的命令還多; 於是他們靠著手中的股權,擁有比吳長江更多的股權,於是就讓吳長江離開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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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回答:答案是:在雷士照明案中,>45%、45%的人擁有否決權,形成限制; 同時,由於創始大股東佔比偏小,45%的創始大股東在多輪融資後逐漸失去控制權,但他們並不這麼認為。
18% + 18% + 29%(期權池和投資者)+ 35% 的類似基於遊戲的股權結構通常不受歡迎。 一旦18%+18%>35%,這種設計就很有遠見了,35%有否決權形成制衡; 只要投資人佔上述條件,投資人就團結了任何一方的18%,即擁有否決權形成約束; 當初公司不賺錢的時候,大家似乎都在乎,但公司慢慢變大了,蛋糕變大了,人心變了,很多事情都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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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什麼樣子的?
吳長江一直因為經營理念和個人霸道總裁而與公司股東王東雷有些矛盾,最後越發激烈,王東磊將賭博和收債錄音告訴吳長江,還通過電子郵件告訴員工,吳長江涉嫌私自授權公司品牌,涉嫌利益轉移, 挪用公款、騙取公司資金等,最終通過董事會將吳長江免職,吳長江對此表示不滿,不願交出公章和營業執照,雙方大動作。最終,吳長江被查處,以涉嫌挪用資金、挪用公款的罪名刑事拘留。
吳長江最後做出了什麼判決?
1、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共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沒收財產50萬元,最終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50萬元。
2、吳長江向受害單位雷士照明(中國)****退還人民幣10000元; 向受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公司退還370萬元。
對此我怎麼看?
首先,我覺得吳長江的個人風格有問題,首先,在吳長江創業初期,他找了兩個高中同學做股東,但由於經營理念不合,吳長江被迫離開,沒過多久,吳長江就被經銷商提拔回了公司, 而其中一位股東閆彥對用人經營理念有不同的看法,由於吳長江的武斷,最後兩人撕了臉。但吳長江最終得到了王東雷的青睞,王東雷最終保住了吳長江的位置,但最終卻與王東雷發生了衝突,吳長江不理會董事會決議,收購了企業,並撤銷了老將斬斷前奏等行為激怒了王東雷, 最後和王東磊做了一筆大交易。通過兩人的資本較量,吳長江最終被關押判刑,從吳長江的各種經歷來看,我覺得吳長江的個人作風有問題,他不善於聽取別人的意見,而且武斷,導致了他現在的下場,所以走到這一步也是必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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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一案再審後,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吳長江犯有挪用資金、挪用公款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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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拘留六年多後,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因挪用資金、挪用公款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吳長江主要犯有挪用資金、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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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經犯下了多項商業犯罪,包括挪用資金,這就是他被判處監禁和罰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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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產,構成違法犯罪行為,遂被逮捕,公司資金不能隨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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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吳長江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來佔據自己的位置,已經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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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創始人吳長江犯有挪用資產、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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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來應該動用自己的資源,然後做了一些違法的事情,所以他才被判了這麼多年,而他自己也比較愛錢,所以才會發生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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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長江的三個誤判:1、前期對合夥人的股權配置過多,沒有建立好的退出機制; 2、把主動權傳遞給投資者,別忘了“資暴或彎本,永遠是逐利”; 3、不要低估上市公司的雄心壯志。 反映知識點:
1.在創業初期,股權不能太分散; 2.在制定合夥人股權制度的同時,要制定退出機制; 3.
不要輕易將主動權交給投資者,不要低估引入資金的風險,並採取預防措施; 4.要樹立財務和法律責任感,不觸及財務底線;
當然,雷士的金屬鹵化物燈不錯,雷士從金屬鹵化物光源起家,在家裝和商用光源上都有絕對的優勢,但飛利浦品牌也還可以,只是假冒偽劣產品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