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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因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首先要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一)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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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是找老闆,而是找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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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公安局報案,找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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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工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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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網際網絡上檢視公司的位址、聯絡方式、聯絡方式。 一般來說,企業都會有專門的**或在某些**中做廣告才能銷售。 二、去工傷部門檢視工商登記變更資訊,也可以找到新的位址。
第三,去電信部門,核對公司變更後的**號,根據**號找到新的位址。 第四,聯絡曾經無聊的同事,詢問乙個新位址。 第五,在市場上尋找公司的產品,公司位址在產品的包裝上。
第六,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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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無法找到老闆的問題解決方法如下:
1、員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老闆限期支付工資;
2、員工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權利。
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支付勞動者工作或者資金缺失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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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滿意的,必須在15天內提起訴訟,因為仲裁將在15天後生效。
2:工傷的認定標準。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被沒收的人,在搶救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視為工傷或者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
2)醉酒導致**;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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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情形:工傷(未達致殘)造成一般傷害的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食宿交通費; 傷殘補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死亡賠償專案主要包括喪葬津貼、一次性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等。
因此,員工因工受傷的,應當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要求賠償。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從工傷發生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般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索賠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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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病,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可以適當延長虎橋限額。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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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到勞動局下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老闆不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的事故中受傷,譚有曉不承擔主要責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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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勞動局下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老闆不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你不做,老闆不發工資,你就去找卜凱投訴。
您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保障監督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你應該去你所在城市的勞動局對老闆提出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提起訴訟,留下你的基本個人資訊,然後去公司調查,發現事情是真的, 並會出面調解,並警告老闆他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並下令改正。
2、拖欠工資的老闆沒有簽合同怎麼辦?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跑路,可以通過司法手段尋求司法救濟,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其權益。 勞動仲裁不予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扣押其名下的財產,以支付被告應履行的欠款。
3. 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如果老闆不發工資,員工可以先和單位老闆協商,看看老闆會如何處理工資發放問題。 用人單位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如果您仍然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向法嶺體育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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