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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套房子雖然是婚前買的,因為房產登記在你、你妻子、你母親的名下,如果你們沒有約定,這套房子也是你們夫妻雙方以及父母(或母親)共同擁有的財產。
2.“我可以通過婚姻同意屬於我的房子屬於我妻子的那部分嗎”:
1)不是婚姻協議,而是婚前財產公證或夫妻財產協議,是財產協議,而不是“婚姻協議”。
2)是的,你寫乙份贈與協議,把你的財產份額捐給你的妻子,然後去公證處公證,去房管局辦理登記,去掉你的名字,在辦理登記時注意以你妻子的名義登記你的份額:如果你不登記財產的份額, 你的名字被刪除後,房子將由你的妻子和你的母親共享,一人半,也就是說:你的份額也將有你母親的份額。
3)如果你只是寫下乙份協議,不想去公證,不想讓你的父母知道,你可以寫下乙份書面協議,說明你婚前所有的財產份額都屬於你的妻子,由你和她簽字,寫上年、月、日:本協議不登記,不具有物權效力, 但只是您的丈夫和妻子之間就財產達成的協議,當您離婚或處置財產時,她有權向她索取您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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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個好男人,你為什麼要把你的那份給你的妻子,你想給她乙個保證嗎? 對不起,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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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你不想要房子了。
把你的股份給你的妻子。
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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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男:先生
女人:馬。
雙方均為獨立的自然人,完全有能力進行民事活動,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對等、補償、誠信的原則,本合同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締結差異,初衷只是對未來的婚姻和愛情做出承諾, 根據《關於同意結婚登記的婚約公約》,根據婚前和婚後共同財產的規定,將雙方的婚約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
本著雙方自願的原則,通過雙方和平協商,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並達成這份《婚約協議》,這是婚前後對男女雙方保護的重要議題,並作出具體的【婚姻協議】, 婦女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並繼續擁有婚前和婚後獲得的所有財產。20xx年,雙方簽訂了以結婚協議、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議三類為中心的婚姻協議。
1.婚姻協議。
2.共有財產。
3. 個人財產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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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姻協議財產制度是指夫妻雙方以合同形式約定夫妻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入權、處分權和債務清償權的財產制度,是夫妻雙方合法財產的對稱性。 婚姻協議財產制度是指夫妻雙方以合同形式約定夫妻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入、處分權和債務清償權的財產制度,是夫妻雙方合法財產的對稱性。
婚姻財產制度是婚姻財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或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滾動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我覺得愛情就是兩個人在一起,甜蜜而親密,彼此信任,互相幫助,互相關心,互相理解! 而最後,是牽手走進婚姻殿堂的那個人,將經歷一生,而婚姻決定了兩人難得一起受苦,這應該是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