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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定罪判刑。 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刑事羈押和公安機關批准逮捕偵查的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期限。
(一)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可能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期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特別重大、複雜案件,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情形中,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結束偵查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內: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團夥案件;
(三)在遷徙途中實施犯罪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領域廣泛,取證困難的。
第一百五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結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起訴階段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四)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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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什麼樣的情況? 有共同被告嗎? 只有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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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捕後的調查羈押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對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別重大、複雜案件,因特殊原因不宜較長審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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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判處真正刑罰的罪犯不會被送進監獄,例如:
1、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
2.孕婦或哺乳期婦女;
3.不能照顧自己,申請監外臨時服刑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時在監外服刑。
監禁意味著被關進監獄。 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關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執行通知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乙個月內,將罪犯送監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服刑:
(一)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三)不能自理,適用監外臨時服刑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時在監外服刑。
保外就醫可能危害社會的罪犯,或者造成自殘、致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除非是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法定**人參加審判,就會有判決書,如果是其他案件,判決書的家屬不會有任何通知。 如果指定了辯護人,辯護人將有書面判決書,家屬可以要求辯護人複製判決書。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般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他進行刑事拘留,並提請檢察院在三日內批准逮捕,可以延長一至四天,最長可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這個階段可以快到 3 到 10 天。逮捕後的調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情節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