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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般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他進行刑事拘留,並提請檢察院在三日內批准逮捕,可以延長一至四天,最長可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這個階段可以快到 3 到 10 天。逮捕後的調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情節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交通不便的地區、重大犯罪團夥案件、流浪犯罪的,經省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對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准,再延長兩個月。 檢察階段的審查期一般為乙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補充調查應當在乙個月內完成,補充調查以兩次補充為限。
在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或反上訴,一般為兩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只有關於結案時間的最長規定,沒有關於結案的最快時間的規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後,由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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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一審最多16個月內結案,二審最多4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舉報、控告犯罪事實或者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嫌疑人。
除非是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法定**人參加審判,就會有判決書,如果是其他案件,判決書的家屬不會有任何通知。 如果指定了辯護人,辯護人將有書面判決書,家屬可以要求辯護人複製判決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