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談談您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理解

發布 國際 2024-02-1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答:本題探討的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A項,根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的諒解》的規定,協商是爭端解決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申請設立專家組的前提和必要程式,A項是正確的。

    B、上訴機構是爭端解決機構內的常設機構,負責審查上訴小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法律解釋,B項正確。

    c、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如果被申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使被認定違反相關協議的措施符合相關協議的要求,或者未能執行裁決和建議,爭議各方應應投訴方的請求, 協商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如果無法達成令人滿意的補救措施,原投訴人可以向爭端解決機構申請授權,以中止讓步或其他義務對被投訴人進行報復。 因此,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措施需要先申請,不能單獨提出,c項是錯誤的。

    d、投訴人打算在與所受損害相等的程度和程度上中止特許權或其他義務。 如果被投訴人認為投訴人採取的報復措施與其造成的損害程度不一致,可以訴諸最終裁定申請救濟,這在d項中是正確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答案]:b、c、d

    bcd。根據WT0爭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的爭端通過協商、斡旋、調停和調停、專家小組、上訴審查和執行來解決。 諮詢是強制性程式。 因此,專案 A 是正確的。

    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只審查專家組報告所涵蓋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所作的法律解釋。 上訴機構可以推翻、修正或撤銷專家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但無權將案件發回專家組重新考慮。 因此,專案 C 和 D 不正確。

    上訴機構只審查小組報告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小組作出的法律解釋。 爭端解決機構不親自審理案件,而只是通過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爭端解決報告審理案件,因此上訴機構的決定不能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上訴。 因此,B項不正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世界組織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的諒解》(DSU)的規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管理和執行、一般原則、基本程式、建議和裁決、補償和讓步等方面進行制約。 暫停、涉及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國的特別程式、專家組的工作程式和專家組的審查。

    其中,基本程式最能體現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涵。 具體而言,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式包括:磋商; 調解、調停和調解; 仲裁; 小組程式; 上訴程式; 監督執法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決定; 制裁(補償和報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一)適用範圍:世界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統一性,適用於任何成員之間因世貿組織的任何協議而產生的爭端,並以構成世界組織多邊體系一部分的《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諒解》(DSU)為基礎。(2) 特點 1均勻性 2

    獨立性 (3) 型別 世界爭端解決機構**組織解決的爭端型別主要包括《關稅總協定》第23條規定的三種型別和**:1違反投訴(最常見的爭議型別):(1)投訴人必須證明被投訴人違反了協議,投訴人必須證明被投訴人違反了協議條款。

    2)如果上訴成功,被申請人有義務修改或廢止對此類爭議的裁決,被申請人往往需要廢止或修改相關措施。例如,2007年美國訴中國著作權法違反了世貿組織《智財權協定》,違反了訴訟,中國因2010年修改被訴著作權法第4條而敗訴。 2.

    不違約索賠 (1) 投訴人不需要證明違規行為,而只需證明他或她的利益已經受到損害或損失,並且不審查被投訴人是否違反了協議條款,而只審查被投訴人的措施是否損害或喪失了投訴人在協議下的利益。 (2)如果上訴成功,被申請人無需修改廢止,但需要對此類爭議的裁決進行賠償,被申請人沒有義務取消相關措施,只需作出賠償即可。 例如,如果A國起訴B國在其境內對某種產品採取一系列**和保護措施,使A國的相關產品難以進入B國市場,而A國因此在B國市場損失了一定數額的資金,則該索賠屬於非違約索賠。

    如果A國的上訴成功,B國無需取消或修改其國內**和保護措施,但應賠償對A國利益的損害。 3.在其他情況下,除上述爭議外,沒有出現任何型別的爭議。

    4)基本程式世界**組織爭端解決的基本程式包括:磋商程式、專家組程式、上訴機構審查程式、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的程式、監督裁決和建議執行的程式等。 除上述基本程式外,世界**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式還包括調停、調停、仲裁等非必要程式。

    1.磋商:強制性程式,60天,保密(1)磋商是申請設立專家組的前提條件,但協商事項和磋商的充分性與申請設立專家組和專家組將作出的裁決無關。

    2)諮詢過程是保密的,包括過程和結果。(3) 磋商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基本程式中的必要程式。 2.

    小組程式(1) 非常任小組程式是世界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程式。 如果爭議在諮詢請求之日起 60 天內仍未通過協商解決,投訴方可以。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根據你所學到的知識,談談你對國際爭議解決相關制度的理解。

    1.友好協商 解決爭端的最好方法是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但這種方法有一定的侷限性。 2. 調解由第三方根據爭議雙方的意願進行。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端的一種方式。

    我國仲裁機構採用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具體的做法是,考慮到仲裁的優點和調解的優點,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式開始之前或者之後,對當事人自願接受的爭議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功的,仲裁庭應當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仲裁,直至作出終局裁決。 3、仲裁糾紛涉及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雙方均不願做出重大讓步,經過長期反覆談判和調解仍無法解決問題的; 或者如果一方態度不好,有違約意,又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只能訴諸仲裁。 仲裁以仲裁程式為基礎,仲裁員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作出決定。

    仲裁員的裁決具有約束力。 敗訴方不執行裁決的,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 應勝訴方的請求,法院可以進行干預,迫使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4、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糾紛無法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爭議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判決。 訴訟受程式法的約束,判決是根據實體法進行的,一旦法院決定了結果,就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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