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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後贈與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共有財產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 如工資、合同收入和從事多元化經營的收入。
2.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合法手段(如分紅、利息、獎金、專利收入、稿費等)取得的財產。
3.婚前個人擁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試行一般為10年以上),並且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或者修繕,應當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復員軍人收到的復員、轉業費用,離婚時夫妻長期同居的,可以視為共同財產。
五、婚前和婚後財產不能確定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對某一財產的所有權發生爭議,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交確鑿證據的,一般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6.登記結婚時,父母一方或雙方給予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買的家具,以及親友贈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購買的貴重珠寶、書籍、物材,以及電單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自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農工商戶、承包人、專業農戶的收入,以及當年無收入的養殖、種植投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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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共同擁有的! 結婚後,你買了一些你們共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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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不認為這輛車是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下列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外,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婚姻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應為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配偶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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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屬於。 可以理解為對你妻子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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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中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夫妻一方應適用的財產範圍。 也就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你說的那輛車,是公司和你老婆的協議,也可以算是合同,上面寫著:我把車給你,你留下來繼續工作。
所以這輛車應該是你妻子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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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贈與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贈與人明確規定該財產只贈予夫妻一方,則贈與財產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一方的財產,對有重大悔意的人;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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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贈與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僅視為贈與子女,不動產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日用品,(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如果頻繁發生,而且是相同或固定的幾個,那肯定是異性之間相互交流的過程,而配偶身上有很多得不到的東西,可能在虛擬世界裡都有,漸漸地就會有依賴和渴望,也會為婚姻埋下苦澀的種子。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 >>>More
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父母雙方都需要協商。 畢竟,父母要為孩子的幸福著想,離婚不讓他們見孩子、不去看孩子,可能會導致孩子缺乏父愛或母愛,疏遠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的關係,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如果父母能坐下來友好地協商如何探望孩子,那麼不准探望孩子怎麼辦的問題就很容易解決,最後大家都會很高興。 >>>More
現在是女方提出離婚,離婚肯定有原因,最簡單的就是關係破裂。 即使該婦女沒有婚外情,她也無權獲得賠償。 你哥們根本不用管她,離婚,乙個是去民政局同意離婚,讓你哥們同意; 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她查不出你哥們的過錯,比如婚外情等,法院不會支援她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