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24年加入一家公司,從現在開始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我可以簽訂無限期合同嗎? 20

發布 社會 2024-02-27
1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你好! 1。您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2008年以後,勞動者連續兩次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三位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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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我想這是不可能的。

    不,你不能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您好,您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每年合同到期時可以協商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法》出台了特別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後單方面不續約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全年支付乙個月,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經濟補償金按一年計算, 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半個月以下)。僅供參考。

    您好,您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每年合同到期時可以協商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頒布了特別規定:

    單位合同期滿後單方面不續約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全年支付乙個月,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經濟補償金按一年計算, 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半個月以下的)。僅供參考。

    你能打贏官司嗎? 如果公司從不向員工支付社會保險怎麼辦。

    親愛的,沒有必要起訴,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你支付賠償金。 上面已經為您解答了補償標準。

    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未正式延遲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先提起勞動仲裁。 如您對仲裁結果有異議,建議您就勞動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公司補繳社會保險。 起訴成功的可能性很高。

    僅供參考。 哪裡是開放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6年後,你還沒有簽合同,現在公司老闆已經安排去另一家公司,你不想挽回損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16年沒有簽合同,現在公司老闆安排去另一家公司,後悔不想去,所以老闆讓我自願辭職。 我不想再這樣做了,我怎樣才能挽回我的損失?

    6年後,你還沒有簽合同,現在公司老闆已經安排去另一家他寫了草稿的公司,你不想挽回損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支付月薪的兩倍。 如果您沒有依法申請社會保險,您還應該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如果學校沒有依法為你的母親申請社會保險,也應該繳納相應的保險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他沒有和你續簽合同,你可以申請賠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可以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

    應簽署無限期僱傭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在此條件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解除無期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這並不意味著如果員工已經連續工作了十年,雙方就必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 目前,擬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是用人單位,但一旦簽訂,勞動者可能難以證明自己不是勞動者,如果將來發生糾紛,認定該行為無效或撤銷該行為並不容易。

    如果您現在已經簽訂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勞動合同期滿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您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合同的條款,則只能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條款並續簽勞動合同,而您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您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您現在向用人單位提出依法與您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拒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47條要求他們支付經濟補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 如果你同意,你可以。 但是,如果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10年以上,如果中間沒有中斷,公司應該和你簽訂乙份無限期的合同。

    2.續約對您沒有不利之處,如果公司在1年後終止與您的合同,公司將支付賠償金。 如果您想終止合同,公司將不支付賠償金。

    3、薪酬從08年開始計算,每1整年按1個月工資計算,1-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計算,6個月-1年按1年計算,補償工資按您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建議您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直至退休,不提辭職或補償對您沒有好處。 只要單位按時繳納社保,就沒問題。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它可以被視為乙份開放式合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合同沒有確定期限的,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不管你在公司工作了多久,都要簽訂乙份勞動合同,一是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權益,二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萬一發生糾紛,這是乙個很好的證明材料。

    員工在某公司工作15年以上,說明公司比較認可,你的能力也能滿足公司崗位的要求。

    我有乙個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剛入職時,他和公司簽了乙份為期3年的合同,期間他非常努力,取得了不少成績,很快三年期限屆滿,因為工作忙,他忘記了續約, 雖然HR也提醒過他很多次,但總是忘了。他本來是要續約的,卻沒有簽字,結果公司出了點不愉快的事情,他想離開,但是很多事情都不能保證續約,結果他有很多權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實在是太可惜了。

    後來,新勞動法出台後,規定在公司長期不續簽合同的,視為合同無期簽訂,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這對勞動者來說是很好的保障,但最好還是簽合同, 畢竟手裡有黑白信,總是更安全。

    不管你在哪家公司工作,勞動合同都是員工的基本保障,除了拿到工資之外,我們關注的除了工資之外還有很多事情,而勞動合同會說明很多員工可以得到的福利和保障,所以凡事都要有法制,防止意外發生。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它已自動轉換為無限期合同!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如果您簽訂了長期合同,如果雇主支付賠償金,您也可以被解雇。

    如果合同到期且單位不續簽,則足以支付賠償金。

    建議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用人單位會不會繼續使用你,與合同期限的長短關係不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簽約一兩年就好了! 以後,如果公司不景氣,你可以離開。 只要你努力,有成就,效益就不錯,不想走,老闆就留著你,再籤也不晚。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你可以去人力資源部分問問!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於用人單位也與您建立了勞動關係,您可以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協商不成的,申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建議向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簡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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