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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了工會的性質、權利和責任、基層組織和資金,明確了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切身利益的廣泛權利; 組織和教育工人擁護人民的政策和法令,積極做好生產,發揮工人階級的領導作用,是有責任的。
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公布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2年4月3日公布。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竹潭澗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首次修改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中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並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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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1, 2022. 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頒布並施行。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最早頒布實施的重要法律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聯合起來的群眾組織。
在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中,以工資為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且沒有固定雇主的雇傭工人有權組織工會。 工會有責任保護職工和職工的利益,監督行政部門或管理層有效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開展各種改善職工物質文化生活的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和職工自願聯合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職工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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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會法》是規範工會組織程式和原則,規定工會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工人自願聯合起來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和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