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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稅種分類:
以人數為主要徵稅依據的稅制包括:戶制、租金調節、租金調節;
以土地和財產為基礎的稅制主要徵稅:畝初稅、土地遞減、兩稅法、平田平均稅法、鞭法、地銀法。
貨幣徵稅制度:徵兵法、鞭刑法和畝的分配;
2. 了解中國古代的稅收制度。
封建社會稅收制度演變的主要趨勢如下:(1)隨著封建統治者對農民個人控制的逐步放鬆,稅收標準逐漸從主體向土地轉變,以唐代兩部稅法為主要標誌。 (2)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主要是商品經濟的發展,稅收逐漸由以商品為主轉變為以貨幣為主,明朝的鞭法是主要標誌。
3)稅收的種類由複雜變簡單,以明代的鞭法為標誌。(4)徵稅時間由不定期時間逐漸發展為基本時間,以兩部稅法為標誌。 (5)農民已經從必須服一定時期的兵役和兵役發展到能夠代表農民支付絲綢"永"對於旗幟。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稅逐漸增加。
如何看待封建統治者對農民稅收剝削的緩解:封建統治者在一定歷史時期相對減少了對農民的稅收剝削。
完成。 鞏固封建統治,也以神仙為代之。
完成。 今後剝削將加劇。 一般說來,新王朝建立之初,由於農民起義的沉重打擊或長期戰爭的破壞,社會比較貧乏,統治者吸收了前朝的教誨,採取了一些比較舒緩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 以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
一旦社會經濟恢復,財富增加,統治階級就會重新加緊對人民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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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天制: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北魏孝文帝實行君天制。 均等制度的目的是使自由勞動力與土地重新融合,並擴大自耕農的數量和稅收面積。
它分為三個部分,其中乙個部分是將土地授予田間農民。 只能在空地上種植穀物,不允許樹木,不允許交易,農民年滿70歲或死亡時必須返回政府; 二是第一次獲得田地的人,再得到20畝土地作為遺產,可以終身擁有; 三是給新搬遷的農民每三戶一畝,每五戶奴隸一畝。 租金調整方法:
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4月,為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保證稅收,頒布了《地租調整法》,實行“按定稅”,即對百姓徵收同額稅,以保護稅收收入。 鞭法:最早由明朝內閣大學學者桂操於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提出。
其主要內容是:統一各州、各縣的各項徵稅和徵稅,並全部徵收為一項; 將差事服務合併,將服務還給土地,將原來按戶分配服務的方法改為按地或按糧分配服務的方法; 除國家需要實物支付的糧食外,其餘的錢都換成銀兩支付,百姓改為官務,銀交給政府,錢由**用於購買糧食或僱傭勞動力。 分布在英畝內:
這一制度在清朝雍正年間實施,是封建王朝農業稅制的最後一次改革。 主要內容有:以土地占有和佔用量作為徵稅依據; 場多了,丁就多了,場少了,丁就少了; 廢除了士紳地主免除白銀的特權,以平衡納稅,減輕自耕農和一般無地窮人的負擔。
記得採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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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廬州——初稅之初,中國稅制之初;
北魏、隋朝——地租調製;
唐初,地租調,糧食叫地租,調整後是絲綢、棉布、亞麻,絲綢或布料稱為雍。 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中堂 - 兩部稅法。 夏、秋交稅,稅由按丁徵收改為按畝、按資產徵稅。 徵稅方式發生了變化,主要以土地和財產為基礎徵稅,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個人控制有所放鬆。
宋——王安石改法:徵兵法(由**僱人服役)、方田稅法(清地、防止逃稅)。
明朝——張居正實行鞭法。 稅、勞、雜稅合二為一,全部以銀子繳納,按丁、田糧數來考核。 簡化徵收專案和程式,有利於防止有權勢的官員藏地逃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負擔。
白銀折舊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個人依賴的減弱,對貨幣和地租的產生以及部分農產品的商業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清朝——康熙實行“養人永不稟賦”,雍正實行分丁成畝、地丁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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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稅收始於夏朝,“夏侯氏五十進貢”。 即以50畝土地為計量單位,以平均土地的十分之一作為對國家的貢品。
西周實行井田制度,土地分給各級貴族,但他們只有享受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允許轉讓和出售。 國家將方裡的土地按井字形劃分為九個區,第乙個區為公有地,其餘八個區為私有地,並授予八個丈夫; 在八位丈夫的幫助下耕種了公共土地,收成交給了領主。
春秋戰國時期,魯國實行“畝初稅”,不論公地私地,凡占有土地者,均須按畝繳納地稅。 畝首稅是我國古代稅制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廢除了以勞動為基礎的強迫勞動地租制度,建立了以畝數為基礎的實物地租制度。
除了按地收租外,秦還談到了戶稅,也就是所謂的口稅,也就是人頭稅。
從對張勝拋棄鶯的行為的讚美,到宋代百姓對鶯的同情,張勝的不滿。 然後是金“董希祥”。這是對青年男女對愛情的執著追求的讚美,是對封建主義的宣戰。 最後,在元代,《王西祥》描繪了祝願全世界的戀人最終結婚的主題。 >>>More
中等該國的習俗如下:
1、掃塵:在民間,新年前夕,有“農曆二十四,掃塵(又稱掃屋)”的習俗。 民間諺語叫“二十四,掃房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