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名人中,有誰設立了家族信託?

發布 財經 2024-02-25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家族信託。 它是一種由個人或家族委託信託機構代表富人管理和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和繼承目標的一種財產管理方式,最早出現在美國25年經濟繁榮時期(1982年至2007年, 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時代)。在家族信託中,資產的所有權與收入權是分開的,一旦富人將其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

    打理好後,資產的所有權不再屬於他,但相應的收入仍按照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如果富人離婚分割財產,意外死亡,或因債務被追討,這筆錢將自行存在,不會受到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淨值人士。

    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得到中國富人的認可。

    以官方網站為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受益人:僅限於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

    家族信託。 主要業務型別有哪些?

    家族信託業務可以根據分類的依據進行不同的分類。

    1)根據家族信託受託人的許可權,家族信託可分為全權信託和固定信託。在全權委託信託模式下,受託人可以在委託人意願的指導下決定信託財產的分配和財產的經營管理,受託人擁有更多的自主權,承擔更多的責任。 在固定信託模式下,委託人在家族信託的具體設計、資產投資管理和財產分配等方面達成了較多的約定,受託人的權利相對有限。

    2)家族信託根據設立後能否撤銷,可分為可撤銷家族信託和不可撤銷家族信託。可撤銷信託是指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信託,取回信託財產,這使得可撤銷信託在選擇目標資產和目標受益人方面更加靈活,但信託撤銷後,信託財產將不免除委託人債權人的追索權,在稅收上將被視為委託人的財產。 不可撤銷信託是指家族信託不能隨意撤銷,資產只能通過分配轉移給受益人。

    一旦委託人設立了家族信託,信託財產就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未經受益人同意,委託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家族信託。

    2. 家族信託與一般資本信託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家族信託和普通基金信託的區別在於:

    1)設立信託的目的不同。根據《信託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信託監管的通知》,家族信託需要以“家族財富的保護、繼承和管理”為主要目的。 目前,集體信託大多以固定收益投資產品的形式存在,即主要目的是獲取投資收益。

    2)受益人範圍不同,根據《信託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信託監管的通知》,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應是唯一受益人,信託的主要目的是追求信託財產價值的保全增值, 且具有特殊賬戶理財和資產管理屬性性質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目前,集體基金信託大多是“自利信託”,即投資人和受益人必須是同乙個人。 這使得區分兩者變得容易。

    3)認購門檻不同,“家族信託財產的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目前,集體信託的起點多為100萬元。

    4)資產管理新規出台後,信託資產管理業務增加了許多新的限制,特別是對於多層巢狀和投資非標業務,信託規模也有所縮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家族信託是由家庭成員為管理和保護家庭財產而設立的信託。 雖然家族信託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一種非常有用的金融工具,但它並不適合所有人。 以下是一些不適合家族信託的情況:

    首先,家族信託可能不適合那些家庭經濟不穩定的人。 例如,如果乙個家庭收入不穩定或家庭債務很高,它可能負擔不起設立信託的高昂成本。 其次,如果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緊張或不信任,建立家族信託可能會加劇這種不良關係。

    由於家族信託通常需要家族成員之間的密切合作,如果合作出現問題,那麼家族信託可能無法正常運作,導致家族財富的損失。 最後,如果家庭成員人數很少,那麼可能沒有必要設立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通常需要一定數量的成員變更,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在優勢,例如減輕稅收負擔和增加對家族財富的保護。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家族信託在中國起步較晚,法律法規不完善,在中國設立沒有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在信託法律關係基本規則方面與國際接軌,為家族信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護。

    家族信託是信託機構由個人或家族委託,代表富人管理和處置家族財產,從而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和傳承目標的一種財產管理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信託財產不予執行: (一)債權人在信託設立前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了該權利; (二)受託人辦理信託辦公室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違反前款規定,對信託財產的執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信託設立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撤銷或者宣告破產,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視為委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 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視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但是,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信託受益權應當視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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