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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現役軍人要慎重選擇戀愛物件,軍官、文職幹部確認戀愛關係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物件進行政治審查。 此外,結婚須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申請,經排程處審核通過後,填寫《結婚申請報告表》作為檔案材料; 政治機關應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並選定最終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駐紮地,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登記結婚時,應當出具《軍官證》或《軍人證》、《婚姻狀況證明書》和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的簽名宣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結婚,均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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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提前乙個月向本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結婚申請,經審批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書》,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2. 選擇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現役軍人結婚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駐紮在部隊駐紮地的地點,也可以是登出戶口簿前現役軍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或者也可以是其中一名非現役軍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您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之一登記結婚。
3、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檔案和證明:“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三代以內與另一方沒有直接血緣關係或旁系血緣關係的簽名宣告。
4、軍人只持有軍人身份證,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所以在登記時,需要由軍隊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如果婚姻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是當地工作人員,則其中一名當地人員不需要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但軍人仍需按原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1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除其中一名軍人有重大過錯外,應當徵得軍人的同意。
根據我國法律,它被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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