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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休息方式。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安排下列節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假制度。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具體措施由***規定。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休息條款,《勞動法》的上述規定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取決於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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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糾正你,法律上沒有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這回事。
他們都是用人單位,既然是用人單位,就要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雇主安排你在週六工作一天,那麼你有權要求你在工作日休息一天作為休息日。 向後也可以按小時反轉。
以上表述是標準工時制,即每天工作8小時。
你必須弄清楚你是否屬於這個系統,如果是,那麼你有權要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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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公司的補償假有什麼規定? 所謂補償性休息,就是調整休息日。 也就是說,一周。
6、每天工作,周一至周五安排兩天休息。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那麼我們可以這樣解釋:1.周。
6、週日可根據日程安排調整休息時間; 在安排了補償假後,那些並不總是用它來支付加班工資的人。 如果不安排補假,加班工資應按正常工資的兩倍支付。 2、不能安排法定節假日,晉公升工資為平均工時的3倍。
這是乙個簡單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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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簡單說一下。
1、如果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請假,只能結算加班費,不管是什麼樣的工時制度。
2.實行標準工時制度,a:週末加班可同工同酬,但一般在6個月以內。 (如果補假失敗,加班費將按最低工資的兩倍計算和支付)。
B:平日加班,是指工作8小時後留下來上班,這個不能補償,只能計算加班費(按最小倍數計算支付)。
3.實行綜合工時制度,無論是週末加班還是工作日加班,都可以在週期內進行調整,只有最後的總工作時間,如果超過總工作時間,則計算加班費,統一不得少於標準時間。
4、如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成果不按“時間”計算,不存在“補休”問題,加班不計入加班,除法定節假日外不計算加班費。
上述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須經勞動部門批准。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根據我國法律,它被計算在內。
棄權意味著同意選舉,但認為在投票的最後乙個選項中沒有你滿意的選項,3票贊成多數,0票反對少數。 按照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原則,認為通過。 >>>More
從法律上講,超市不能拿你的錢,但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中已經存在了很多年。 可以向勞動局檢查部門投訴,他們會處以罰款或處罰(如果是在大城市,效率會高得多,而在小城市,則取決於執法部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