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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法院會決定孩子與哪位父母住在一起更有利於他或她的發展。
李廣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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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兩個孩子,那麼每個孩子乙個; 如果有孩子,如果孩子不到2歲,一般是給2歲以上10歲以下的婦女,根據你的綜合情況,誰更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由哪一方撫養; 10歲以上,視孩子的意願而定。 這是一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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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但母乳餵養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出那一方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徵求孩子自己的意見。 不贍養子女的父母應按月支付贍養費,直到子女年滿18歲,贍養費標準一般在年收入的20%至30%之間。 如果一方在以後的贍養期內不適合撫養孩子,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以改變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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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孩子多大了,如果是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由媽媽撫養。 這也要看孩子的意願,以及父母雙方是否有不良習慣,如吸菸、酗酒、吸毒等不良習慣,一般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來確定。 同時,經濟狀況也被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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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雙方的養育能力,如果有能力,應該有更大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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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實際情況,根據你現在的情況,這不是法律是給誰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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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以哺乳母親為原則撫養哺乳子女。 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與母親住在一起。
如果父親和母親都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將與父親一起生活,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當孩子年滿八歲時,將徵求孩子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解除。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年滿兩歲子女的父母不能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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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於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會和母親住在一起,但如果有特殊情況或雙方同意和父親住在一起,他們會和父親住在一起; 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母親或父親可以跟隨他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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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庭的子女是與父親同住還是與母親同住,可由雙方在離婚時協商決定。 如果雙方通過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應寫明子女與哪一方同住。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費達成協議,法院通常會尊重該協議,除非雙方之間由父親或母親撫養子女的協議嚴重損害了孩子的正常生活。 雙方約定輪流撫養子女的,應當尊重雙方的約定。
1、離婚夫妻雙方對撫養權不約定的,認定規則如下:
1.孩子未滿兩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兩歲以下的孩子,法律規定孩子在離婚後一般與母親住在一起,考慮到孩子較小,更需要母親的照顧,有些可能還在母乳餵養。
但是,如果母親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意撫養孩子,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隱瞞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母親有撫養條件,沒有履行撫養義務。
2.孩子已滿兩歲。
如果離婚家庭的子女年滿兩歲,雙方都在爭奪子女的撫養權,法院應平等地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與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
如果孩子與父母一方在一起的時間較長,並且對父母一方有更多的感情,則孩子應該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 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生活較長時間或有深厚關係的孩子也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是與父親還是母親生活的理由。 法院在調解或決定如果孩子與祖父母更親近時會考慮到這一因素,那麼一般判決將由父親承擔,反之亦然,由母親承擔。當然,這是在所有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如果父母一方患有長期傳染病,或者有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例如吸毒或盜竊,那麼孩子自然不適合和他住在一起。
考慮哪位父母更需要孩子也很重要。 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已經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撫養子女方面沒有不利因素的情況下,應優先考慮該配偶; 在另乙個例子中,如果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孩子年滿10周歲。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在處理子女與誰同住的問題時,應當考慮子女的個人意願。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與誰同住,當父親和母親爭奪撫養權且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法院一般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如果雙方在離婚時不同意撫養孩子,那麼法院將不准許離婚。 因為離婚涉及離婚子女和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那麼法官只能駁回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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