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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你就不負全部責任,從你的賬戶上可以看出你沒有過錯,主要是電單車司機負責,你只需要承擔證明你沒有過錯的責任。
其次,你不能先支付醫療費用,如果病耽誤了,那是病人家屬的問題,與你無關。 因為現在您沒有義務支付醫療費用。
最後,就算是你的錯,你也只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賠點錢,沒有刑事責任,不要被對方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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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等待責任確定後,根據責任支付相關費用,也可以等待對方起訴。
單純受傷,無死亡,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除非: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或者多人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交通事故致使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故意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
(四)故意駕駛無證或者報廢機動車的;
5)嚴重超載駕駛;
6)為逃避法律起訴而逃離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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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主要責任是電單車,建議您及時聯絡交警,盡快取得交通事故責任證明。
您可以要求受傷者找電單車司機分擔醫療費用。
不涉及刑事責任,屬於普通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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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以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為依據的。 我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我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等系列法律在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比較粗略的劃分。 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的駕駛員或行人無過錯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的駕駛員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應當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 機動車當事人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發生,受害人和機動車均無過錯的,雙方應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人員的行為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涉案人員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兩方以上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雙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則任何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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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在這次交通事故中,從外部看,追尾對前車造成的損害的責任應該完全由車主承擔,即使車主沒有絲毫過錯。
在內部,修理車輛的費用和親屬的醫療費用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顯然,車主明知路遠,卻只關心司機的過錯,應該承擔部分責任,但承擔多少取決於具體情況,從你提供的文字來看,我無法詳細區分。
此外,如果您在承擔責任後購買了保險,您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
好人平安,願你的親人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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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行人過錯時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保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過錯情況下機動車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
修正案草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的駕駛員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減輕:
1.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承擔次要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員與行人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動車當事人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公安局於1993年6月10日發布的《關於實施〈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負有全部責任的,按規定承擔損失100%; 主要責任人按規定承擔損失的60%至80%; 同等責任者,按規定各承擔損失50%; 承擔次要責任的,按規定承擔損失的20%以上40%; 交通事故責任三方以上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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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未採取有效的迴避措施,您將承擔次要責任,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對方的全部損失由您承擔,超出部分按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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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去指定醫院**,**不會支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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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交警確定你是否有責任,如果有,按責任賠償; 如果沒有,則不予賠償。
2.對依法應予賠償的物品,應當根據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則確定賠償。 例如,醫療費用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如果事故發生地的醫療水平不能合理有效**; 你可以去其他地方**。
否則,由此產生的不合理費用由您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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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不確定對方是不是機動車,如果是電單車,那麼他必須有駕照,也就是M駕照,沒有駕照,就算是無證駕駛,如果你對死亡負有全部責任,就跟你無關, 如果有駕照等級不對,交警會拍下你在路上的剎車痕跡 如果你確定你果斷停車避讓,是對方碰到你,你沒有錯,應該是他開錯了方向違法。但是當事情發生時,你必須給自己拍照作為證據。 首先,你要停下來,以避免無法將他避開你自己的車道。
其次,你的道路剎車標誌代表你的速度,如果你超過速度限制,你也要負責。
只要你不犯這兩點,那麼你就報警,要求對方賠償你所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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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裡所說的“重大事故的發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且該人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省略了扒手的數量。
2、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故意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
(四)明知駕駛無證或者已報廢機動車的;
5)嚴重超載駕駛;
6)為逃避法律起訴而逃離事故現場。
比較你哥哥的行為,看看是否有任何匹配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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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張掖市殘聯很難要求更多的責任,因為所謂車輛管理不當和事故是兩回事,至少本案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如果是車輛保養不當,還是有可能的,總之,責任被確定為30%,所以很難繼續要求。 這在殘聯並不算太多主觀侵權,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
對於第三方車主,雖然車主沒有轉讓所有權,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車主不應承擔責任;
至於汽車的第二任車主,則要看他在租車時是否履行了謹慎和謹慎的義務,這與該車輛是否為商用車關係不大,因為第二車主的租賣行為不在經營範圍內,除非他知道第三車主租車經營,沒有合法申請經營許可,且違法經營與事故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可以要求承擔部分補充責任;其次,第二車主作為車主,應繳納強制保險,如果沒有強制交通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車主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所有者3:直接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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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上訴該車實際所有人曹文龍承擔更多賠償責任。 這裡存在乙個問題:強制交通保險的賠償限額為12萬元,應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交通保險責任範圍內支付,既然法院裁定曹文龍應承擔3萬元的保險費用,那麼很明顯,曹文龍沒有繳納強制交通保險; 那麼強制交通保險部分的賠償份額應該由曹文龍承擔,而這部分就是無過錯責任,大家都走了,卻只承擔了3萬多元,這顯然是個問題(太低了)?
希望你能寫下法院計算的依據和方法。
2、張掖市殘疾人聯合會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可以對張掖市殘疾人聯合會提起侵權訴訟,賠償份額約為30%。
3. 這兩種補救措施不衝突,可以一起服用。 其實最好的辦法是把曹文龍、遊居奕、張掖市殘疾人聯合會作為共同被告,讓三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但現在已經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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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因租賃、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對於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30%的責任,超過這個範圍的請求很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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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殘疾人聯合會,您可以檢視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評估。 可以上訴,勝訴概率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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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您的描述,施工方未設定警示標誌和採取充分安全措施的,應由施工方負責,高速公路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2、如上述單位不負責,由你姐夫負責,由他承擔你舅舅的一切醫療費用。 當然,如果您購買了乘客座位保險,保險公司會支付一部分費用。
不知道當時有沒有報警,建議對施工方和公路公司的侵權責任進行調查。 上次還看到京珠高速公路湘潭至衡陽段部分工地安全措施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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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分工首先考慮通行權,即有執照和無執照的區別,然後根據現場情況劃分責任;
一般來說,像你一樣,這種情況屬於兩次碰撞,電單車先與你的車相撞,然後再撞到大巴車,也就是交警確定是哪一次碰撞造成了傷者受傷,如果按照交通事故分擔責任,你和大巴車可能會給予次要責任, 電單車主要負責;如果按照兩起交通事故分擔責任,因為你的車和長途汽車各行其道,兩起事故都是受傷者的主要責任;
根據我的經驗,這樣的交通事故會作為乙個案例處理,也就是說,你和大巴車是次要責任,因為你的兩輛車都有保險,至少2萬元的醫療費和22萬元的其他賠償(2個強制保險)。 為什麼會如此分裂? 正如你說的,你是30碼的上坡,如果我沒猜錯的話,你和教練的次要責任是“在沒有紅綠燈的道路上,不注意安全”,另乙個是《道路交通法》第38條,你可以自己去看看為什麼是次要責任。
鑑於你的上訴說你不希望事情發生,但你必須讓女孩的父親知道,他們的父母有監護權,為了防止事故發生,請先採取預防措施,而不是事後說你是否負責,而是在道德意義上住在你的房子裡, 你是男孩子,她還未成年,你比她懂事,你有義務照顧和保護它,所以你應該讓他們的父母知道,我相信你也不想出事。假設發生事故後,可以說你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但社會道德呢?憑良心,?..以上各方請妥善處理此事!!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先談談民事部分:你們之間有兩個故意傷害的侵權問題,你們要對對方的賠償負責,不是說誰受了重傷就應該賠償給誰,而是雙方都應該互相賠償,只是根據傷害的輕重多付少的問題。 這在民法中被稱為“混合過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