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很受歡迎

發布 財經 2024-02-0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關於擔保權益的相容性問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相對較少。 因此,在解決擔保權益的相容性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第一,債權人的權利優先於債務人的權利;第二 直接占有人的權利優先於間接占有人的權利。

    1. 擔保權益構成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1)擔保權益構成的概念:擔保權益的折移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型別的擔保權益時,應優先處理哪種型別的擔保權益的問題。

    (2)擔保權益合併的構成要件:(1)同一標的物上必須同時存在若干不同型別的物權;2. 擔保權益持有人不得為同一人。

    2.擔保權益債權的種類。

    1)抵押與質押相結合。

    1、抵押權先設立,質押權後設立。 一般認為,本案中,應優先確定抵押權的效力,除非抵押權無需登記即可成立。

    2、先設立質押,後設立抵押。 有人認為,質押設立後不能設立抵押,即先設立質押,後不設立抵押; 有人認為,如果當事人在質押設定後約定設定抵押權,則質權優先於抵押權,但合法登記的抵押權除外。

    解決辦法:第79條第1款]同一財產的抵押權和質押權依法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被補償的質權人。

    2)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結合。

    1、抵押權先成立,留置權後設立。 根據一般理論,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2、留置權先成立,抵押權後設立。 (1)留置權人對留置權設定抵押權的,留置權應首先成立,其效力優先。 (2)留置權人抵押留置權的,因留置權人不是留置權人的主張,抵押無效。

    但是,如果留置權人在留置權人的同意下抵押留置權,則債務人的權利不能優先於債權人的權利,因為留置權人是債務人,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不能優先於抵押權。

    解決方案:第79條第2款]當同一財產的抵押權和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被補償的抵押權人。

    3)留置權和質押權的結合。

    1、留置權先成立,質押後成立。 如果質押是在留置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設立的,則質押有效,否則無效。 但是,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質押,則後來確立的質權優先於先確立的留置權。

    2、先設立質權,後設立留置權。 後設立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先前確立的質權的效力。

    4)質押權與質押權的結合。

    解決方法:第94條第1款]質押存續期間,為擔保自身債務,經質權人同意,質權人在原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超出部分不具有優先償付的效力。轉讓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的效力。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首次註冊的效果高於未註冊的效果。 登記後,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 但是,質押的設定是基於動產或權利的轉讓。

    此時,質押人實際上已經轉讓了其所有權,因此有人認為,如果質押是在較早建立的,那麼抵押權是無效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設立條件不同。 質權必須轉為占有並實際交付給債權人,質權才能成功成立。 但是,抵押的設定並不要求轉讓抵押物的佔有權,抵押物仍由債務人占有;

    2.題材不同。 質押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不動產只能抵押,不能質押; 抵押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和動產;

    3、保障效果不同。 除了還款的優先權外,質押物還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從而對出質人造成心理壓迫,促使債務按期償還。 抵押不具有這種效力,因為它不轉移抵押品的佔有權。

    質押的設立有什麼要求?

    建立質押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以保證債權的實現;

    2、質押必須是可轉讓、可保留的動產;

    3、質押物應當交付質權人占有。 由於質押合同是實際合同,不一定在合同簽訂後成立和生效,只有在動產質押的標的物即質押物交付時才成立並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5條。

    對同一財產同時設定抵押權和質押權的,拍賣、變賣財產所得款項按照登記和交付時間按還款順序確定。

    第394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不轉讓財產佔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償還該財產。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建立和維護要求不同。 抵押權的維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權為條件; 質押的設立,出質人除簽立質押合同外,還應當按照質押合同的規定將質押權移交給債權人。

    2.題材不同。 抵押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和動產; 質押標的物是動產和不動產用益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5條規定,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動產的償付。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質權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規定,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並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其特定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或者拍賣、出售價位優先償還該財產的價格。財產稱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第三方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有兩種型別: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

    法定與否,無論是否約定,都必須符合規定; 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可以轉讓的財產,法律禁止流通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任何財產都可以作為抵押物使用。 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其中還包括擬擔保的本金債務的種類和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的名稱、數量、地點、所有權和範圍。

    依法規定,抵押擔保登記為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受理抵押登記的機關為財產的行政機關,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機關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或者拍賣或者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償還。財產稱為質押,提供財產的人稱為質權人,擁有質押的人稱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押、質押轉讓給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內容與抵押合同基本一致。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讓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以登記方式擔保的動產價值或權利的優先權,債權人獲得優先權的權利。 抵押權是債權人在不轉讓占有的情況下出售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優先償付債務的權利。 抵押貸款和質押之間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物不同:(一)質押標的物具有動產和權利。 (二)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和動產。

    2.設立條件不同:(1)質押物佔有權的轉讓是質押的必要條件,質押物占有的轉讓既是質押的公示方式,也是質押成立的要求。 (2)抵押權的設立一般需要登記才能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森�sleepy Sedan轎車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權的轉讓和占有。

    3.擔保機制不同:(1)質押除具有優先償付效果外,還具有法人占有、保留標的物或其權利證明的效果,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對出質人造成心理壓迫,促使債務如期償還。 該留置權不具有抵押權的效力。

    2)抵押權是非占有式擔保權益,具有優先權效力的擔保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未轉讓財產佔有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默示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清償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的,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動產的清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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