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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申請殘疾評估,停薪假期不一定會結束。
勞動能力考核完成後,停工帶薪期未必結束。 停薪期間的確定由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根據各省制定的停薪期間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於每個受傷人員,即同一傷害,停薪停職期間標準相同。 恢復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個人從同一損傷中恢復的能力。
工作能力考核已經進行,但工傷部分的停工期為4個月,因此停工期應為4個月,不會因勞動能力考核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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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地區認為停工帶薪期限為從工傷發生之日起至申請鑑定結束之日止,但在大部分地區,以醫療終止期限屆滿,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為準。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停工帶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害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
因此,申請勞動能力等級考核並意識到停職期結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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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工保薪,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後,醫療期滿,一般醫療期為12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12個月,這兩年有基本工資。 換句話說,它不是基於您的身份證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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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雇員在停工期間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工傷期間稱為停工期間,事故傷害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薪期間,根據簽訂勞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勞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 如果停工期超過12個月,必須經市下轄區的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確認。 經設區城市老年人動員能力評估委員會確認的暫停期結束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規定工傷員工停工期間的“原工資”,各地規定的計算方法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指部門除加班費外的工資; 第二個是受傷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工傷職工支付停工期間工資和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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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職,工資期屆滿,在傷殘考核期間,如果單位停止發放工資,這個不用擔心,可以等你的工傷鑑定下到公司的學生那裡去,如果不能協商,居然可以用法律**。 最重要的是,你可以歸結為你的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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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鑑定期間停止向你支付工資,你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發工資,那麼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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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期滿後自殘,考核期內停止支付工資,怎麼辦? 如有違反勞動法的,可以提出,勞動部門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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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間的基本工資應正常支付。 在這種情況下,直接進行勞動仲裁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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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工傷停工期屆滿到傷殘鑑定期間,單位停止發放工資。 這個時候,我們也可以缺席處理投訴和出賣狀態,這個時候我們應該按照原來的工資來補。 更正確,因為此時我已經開始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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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停薪留職期屆滿,直至殘疾評估結束。
沒有盲洞可以工作。
單位有義務交工資,勞動關係不解除已經很好了,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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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工傷,那麼用人單位會通過勞動仲裁停止支付你的工資來決定處罰,你可以主動向單位投訴,或者通過勞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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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薪期結束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單位補發期間的工資,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高知縣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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