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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破產職工的賠償標準,按照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按工齡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職工每滿一年。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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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因國家徵用而關閉的,可以按照《國有土地徵用補償辦法》的規定,對企業被徵用房屋的價值進行補償; 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房屋被徵用等原因造成的生產損失、停業的賠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對被徵用人作出房屋徵用決定的補償包括:(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房屋被徵用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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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企業停工的員工的補償標準是,工作一年多付乙個月工資,不滿一年一年工資乙個月,半個月不到六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二)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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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土地使用權區域補償價格; 其次,將工廠重置為新價格; 3、生產損失、停業費用; 四、裝飾配件; 5、機械裝置; 6.搬遷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因企業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合同向企業主張賠償的權利,應當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順序償還, 《企業破產法》第二款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債權人接受的擔保等方式收回質押或者留置權。 質押、留置權價值低於有擔保債權人權利數額的,質押、留置權的市場價值以前款規定的質押、留置權的現市價值為限。
美國國有企業的性質與中國不同。 有好幾類,其中一類國有企業稱為"贊助公司"(政府贊助的企業),僅擁有認股權證,在行使認股權證的情況下,可以擁有公司的股份,但這部分認股權證並未完全行使,例如房利美(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房地美(聯邦住房抵押公司)、聯邦家庭信貸銀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