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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可申請12種支援補貼。
1、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為企業研發提供資金。
3、發展跨境電商對外經貿專項資金。
4、產業化與產業化融合及實施試驗。
5.電子商務示範獎勵積分企業。
6、電商交易平台規模獎勵。
7.引進領先電子商務企業的激勵措施。
8、商業流通創新發展扶持計畫(冷鏈配送系統建設專案資助)。
9、電子商務綜合創新專案。
10、貿易流通創新發展扶持計畫(物流中心建設專案資助)。
11.技術改造投資補貼。
12.人才識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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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有三種出口模式:B2C模式、B2B模式和O2O模式。 B2C模式:對資金和資源要求很高,這種模式下的商品需要平台備貨。
自營企業對客戶模式分為綜合自營和垂直自營兩大類,前者具有強大的跨境連鎖管理能力和跨境物流解決方案的優勢。 後者業務管理能力較強,前期需要資金支援。 B2B模式:
跨境電商B2B是指基於網際網絡的企業對企業的跨境活動,即“網際網絡傳統國際**”。
跨境電商有三種出口模式:B2C模式、B2B模式和O2O模式。
1、B2C模式:對資金和資源要求很高,這種模式下的大部分商品都需要平台自己備貨。 自營企業對客戶模式分為綜合自營和垂直自營兩大類,前者具有跨境連鎖管理能力強、跨境物流解決方案較為齊全的優勢。
後者業務管理能力較強,但前期需要更大的資金支援。
2、B2B模式:跨境電商B2B是指基於網際網絡的企業對企業的跨境活動,即“網際網絡傳統國際”。
3、O2O模式:跨境電商企業應利用資源優勢改變傳統業務發展模式,利用跨境ERP管理系統提公升後端鏈條管理效率,通過前端全渠道銷售O2O服務積極開拓前端市場,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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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下午,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有記者問:今年兩會期間,跨境電商再次成為“熱詞”,我們關注的是,今年1月,海關總署、商務部等八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貨物清單的公告》, 請介紹跨境電商清單調整的具體情況。
濟南海關副關長、黨委委員張一兵表示,我國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實行“正面清單”管理,非上市商品不得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形式進入中國。 自2016年以來,跨境電商“正面清單”已進行了五次調整。 自2022年3月1日起,優化調整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清單正式實施。
一方面,此次調整將商品專案數量增至1476種,其中滑雪用品、家用洗碗機、番茄汁、貓砂等消費需求旺盛的新商品29種,有利於進一步豐富市場供應,滿足國內居民多樣化生活需求; 另一方面,刪除刀具等相關稅碼,調整忌廉、乳酪等動物產品,調整睫毛刷、髮刷、龍舌蘭酒等可能含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產品備註,對進口限制性商品的防控要求更加明確,措施更加精準, 有利於促進行業整體可持續發展。
張一兵強調,濟南海關、青島海關將認真落實新版跨境電子商務正面清單要求,進一步完善監管流程,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持續為外貿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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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商企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嘗試核實並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綜合試驗區登記,並在登記地的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的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出口貨物在綜合試驗區所在地通過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報關手續;
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購置憑證的,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2.在綜合試驗區內獲批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當準確計算總收入,採用應納稅所得額法核實徵收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為4%。
3、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商企業企業所得稅核查徵收的考核工作。
4、在綜合試驗區接受核查徵收的跨境模式電商企業,符合小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取得的所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所得的,可享受免稅所得優惠政策。
5、所謂綜合試驗區,是指全球認可的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 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商銷售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商平台開展電商出口的企業。
六、本公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落實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相關政策的意見》。
第一條 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由其認定。 經營主體分為三類:一是自建跨境電商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商平台開展電商出口的企業,二是為電商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第三方跨境電商平台。
經營主體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在政策尚未實施的地區註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以認定為政策實施地區的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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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明確不予退(免)稅或免稅出口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免)稅資格;
2.出口貨物已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訊一致;
3.出口貨物應當在申報期限屆滿之日內收匯,辦理退稅(免稅);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應當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稅憑證(分頁)或海關的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費憑證,上述憑證的相關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的相關內容相符。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徵政策:
1.電商出口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取得合法有效的進出口貨物採購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或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和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商銷售平台的電商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商平台開展電商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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