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執行申請後是否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發布 社會 2024-02-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但張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後,王某、張某私下達成協議,約定只要王某撤回執行申請,張某將在一周內支付全部賠償金。

    王某隨後向法院撤回了申請。 後來,張某違背了承諾,沒有按照約定履行。 此時,王某能否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發散]?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既判力原則,王某撤回向法院提出的執行申請,視為放棄其申請執行的權利,其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王某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將不予支援。

    第二種意見認為,如果權利人因債務人的承諾而放棄追索權,即撤回執行申請,應視為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中斷,因此王某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評論]作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依法適用。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中斷。 自中斷之時起,應重新計算時效期限。

    比較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分析出,訴訟時效應該中斷三種情況,即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當事人約定履行義務。 由此可以推斷,申請中止執行時效也應有三種方式,即申請執行、申請人主張權利、被執行人同意履行。 推論一下,我們也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不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那麼申請的執行可以中斷訴訟時效是沒有問題的。

    其次,《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撤回執行申請,但也沒有禁止。 從申請人的民事權利自主性來看,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和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權利均屬於申請人的私權。 法院不應過多干預申請人如何處置其公民權利。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益,往往在對方承諾同意履行義務後,撤回訴訟以示誠意,但這並不失去再次起訴的權利。 在執行程式中,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權利雖然是驅逐出境的期限,但法律並未規定在此期限內不允許再次申請執行,如果剝奪當事人的再執行權,是不公平的,有損社會秩序的穩定。

    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在撤回執行申請後,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強制執行申請被撤回,法院終止執行,則不能重新申請執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是的,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法院終止執行後,執行申請人也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但是,申請執行的兩年期限已過的,申請人不能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依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申請中止、中止訴訟時效的,依法適用中止、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檔案未約定履行豎鍵期限的,自法律檔案生效之日起計算。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1、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

    2、法院結束執行後,申請執行的申請人也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申請執行的兩年期限已過的,申請人不能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執行期限為驅逐出境期限,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當事人的權利將不再受到司法手段的保護,中止或中斷的規定不適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撤銷執行申請後,可以再次申請,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對冉咧的執行,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的申請人也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但是,申請執行的兩年期限已過的,申請人不能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約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保證金、**、**、**股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但是,生活必需品應保留給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還行。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裁定。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王春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上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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