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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判處送監候服刑的罪犯,由監獄組織對新入獄的罪犯進行為期兩個月的監獄教育,進行法制教育、監獄規律和紀律教育,指導其認罪悔改。 明確改革目標,適應終身監禁。培訓期滿,考核合格者轉入相應型別監獄(監獄區)服刑改造; 考核不合格者,延長乙個月的監護期。 具體規定如下:
司法部的《監獄教育和改造規定》於2003年8月1日生效。 它指出:
第九條 對新收押的罪犯,應當安排在負責新收留、分流的罪犯的監獄或者監獄區域,進行為期兩個月的監護教育。
(一)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不侮辱人格,不侵犯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享有辯護、上訴、控告、舉報等權利,不受依法剝奪和限制。
(二)罪犯在服刑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獄規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規定參加勞動。
第十一條 監獄(監獄轄區)應當對新入獄的罪犯進行法制教育、獄規紀律教育,引導其認罪悔改,明確改造目標,適應無期徒刑。
第十三條 監護教育結束後,監獄(監獄區)應當對新收押的罪犯進行考核和驗收。 考核合格者,轉入相應型別監獄(監獄區)服刑改造; 考核不合格者,延長乙個月的監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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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三年徒刑,可判處三年徒刑,不得減刑。 服刑期間沒有節假日這回事,節假日也要服刑,算作刑期的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罪犯的處罰,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危害社會的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刑。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限度內給予刑事處罰。
第六十三條 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額以下處刑。 犯罪分子雖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從輕情節,但經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特殊情況批准,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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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他被警方逮捕的那一天起,比如14年1月1日,到16年12月31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監獄也對犯人進行考核,表現好可以縮短時間,如果有特別供述,也會減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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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適用減刑。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或者有立功的,可以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認真遵守監獄規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現出悔改、立功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給予減刑:
(一)妨礙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內或者監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的;
4)在日常生產或生活中犧牲自己來拯救他人;
5)抗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表現突出;
(六)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服刑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刑期的一半;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三年以下;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緩刑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年五年,緩刑期滿後依法減刑為二十五年以下的, 不得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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