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設責任單位名義進行施工的勞務分包商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係?

發布 社會 2024-02-2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總結。 如果農民工起訴你,所屬單位和所屬單位將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選擇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將由用人單位行使,而如果選擇交通事故賠償,用人單位將不承擔責任,我建議在這種情況下,你最好選擇工傷賠償,因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可能沒有賠償能力。

    我國《關於人身傷害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您好,我是諮詢的律師。

    如果農民工起訴你,所屬單位和所屬單位將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你選擇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賠償將由用人單位行使,如果你選擇交通事故賠償,你將不負責該職位,我建議在這種情況下你最好選擇工傷賠償,因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可能沒有賠償能力。 我國《關於人身傷害若干問題的法律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公司現在什麼都不在乎,只說我們單位還沒付工資,勞務公司做的工作量根本就不值那麼多錢。

    如有疑問,可直接進行勞動仲裁。

    我們專案所在地沒有勞動仲裁,只是向法院起訴勞動公司,那麼勞動公司會賠償違約金嗎?

    是的。 因為他隸屬於勞務公司,勞務公司也會承擔嗎?

    是的,但這取決於。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律師分析

    專案隸屬關係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專案隸屬關係的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1、有關聯業務關係的建築企業以自己名義或者以關聯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的,一般由關聯經營者與關聯單位共同起訴或者應訴。

    2、雙方訂立的加盟協議無效,雙方應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設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所屬建築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單位和以其名義承包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建設單位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與所屬施工企業簽訂合同的,建設單位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 在行政責任方面:

    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改、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結業證書。

    3. 刑事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因隸屬關係引發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第二十六條。

    禁止施工單位超出企業資質等級允許的經營範圍,禁止以任何形式以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 禁止建築業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本國企業名義承包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改、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 對承包工程未達到規定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設企業和冒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建設單位可以將勞務分包給個人。 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 但是,除總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施工單位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第二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人為承包人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完成。 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對施工單位負責; 分包商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對總承包商負責。

    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禁止分包商將其承包的專案分包出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 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可以結合以下情況綜合判斷是否隸屬關係:

    1)發起人通常以發起人的名義參與投標並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且發起人與發起人之間不存在產權聯絡、無勞動關係、無財務管理關係;

    2)關聯方駐紮施工現場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中一名或多名未與關聯人簽訂勞動合同,或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年金保險關係;

    3)發起人承包專案的經營模式為自籌資金、自組織建設、自主運營、自籌資金。關聯方僅收取管理費(包括為保證收取管理費而借貸賬戶),不參與專案的建設和管理,不承擔專案的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如何確定承包商參與分包專案的管理。

    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 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可以結合以下情形綜合判斷是否關聯:(1)發起人通常以關聯方的名義參與投標並與用人單位簽訂施工合同,關聯方與關聯方之間不存在產權聯絡, 沒有勞動關係,沒有準備和困難意義上的財務管理關係;2)關聯方駐紮施工現場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中一名或多名未與關聯人簽訂勞動合同,或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年金保險關係;3)發起人承包專案的經營模式為自籌資金、自組織建設、自主運營、自籌資金。

    關聯方僅收取管理費(包括為保證收取管理費而借款的孝順),不參與專案的建設和管理,不承擔專案的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4)關聯方與用人單位之間對專案招呼費的收付沒有實質性關係,以“委託付款”、“代用人單位付款”等名義支付專案款項,或者僅為投放、調動關係;(五)施工合同約定,主要建築材料、結構件、工程裝置的採購或工程機械裝置的租賃由關聯方負責,但實際上並非由關聯方丁洪虎購買或租賃,或關聯方無法提供相關採購租賃合同和發票。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謝謝。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關聯方承擔責任的能力比關聯方強,從表面上看,關聯方建設只有三方當事人,但在具體情況下,應依法理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利益關係。 也就是說,他們之間就責任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符合過錯誰負責的原則。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建工程、建築工程、管線管道及裝置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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