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即使您自願辭職,雇主也必須賠償?

發布 社會 2024-02-08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例如,如果你在公司因公受傷,即使你自願辭職,公司也會賠償你。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例如,如果您在工作場所受傷,雇主將承擔賠償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任職期間,該單位未按照簽訂的合同或《勞動合同法》行事,惡意拖欠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您在工作中受傷,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對您進行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由於公司方面的原因,您的工作無法進行,並且合同中有關於補償的協議。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一定程度的工傷使無法繼續從事該級別的體力勞動,這是由於雇主的工作性質造成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也要看你當時籤的合同,會有補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公司沒有給他們承諾的東西,辭職必須怪公司,當然會有相應的補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當您在工作中受傷時,在這種情況下,您將無法完成工作。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則不會有遣散費,但如果員工因公司的具體違法行為而“被迫辭職”,公司需要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自願辭職單位不予補償。 如果雇主沒有過錯,則不會對雇員的辭職進行賠償。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辭職有三種情形,勞動關係應依法立即解除,如用人單位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者自行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同意通過協商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笑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工人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與遣散費補償不同,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很多種,員工提出自行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沒有補償,由員工自行提出, 但經雙方協調,單位按上年度平均工資支付遣散費,員工不能勝任本職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遣散費,員工未因工受傷。在醫療期滿、勞動能力考核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遣散費外,還應支付醫療費。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國有企業或者員工原為國有企業員工的,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生活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自願離職,公司沒有過錯,不需要賠償,但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勞動者平均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自願辭職不予補償。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

    三。 十。 7、第三十八條規定,轉正轉正後,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完成辭職手續,不對櫻花的豎立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歌曲)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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