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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的前夫在離婚狀態下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你的前夫必須同意一起協商,否則不能,一般離婚財產的分割應該在離婚前或離婚時由法院確定,離婚後很難說,而且在離婚狀態下, 將被視為財產被分割或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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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經離婚了,再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就太晚了。 如果兩個人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寫乙份財產分割協議。 在辦理手續之前,我們一定要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該說的話必須說,以後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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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你們倆都同意,因為離婚是可以的。 只要對方覺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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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在離婚的過程中,如果雙方同意,你可以選擇分割財產,即使你不同意,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式。 如果離婚了,就沒用了,也不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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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適應情況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有悔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接受。
當然,如果你離婚了,你可以在一年內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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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通過雙方協議離婚,包括財產分割和子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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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商後購買房屋的前夫,因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書的完成,無權分割房屋。 調解生效後,婚姻解除。 離婚後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離婚後協議購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前夫無權分割。
闢謠]協議離婚的財產必須公證嗎?真相:不是分析:
協議離婚的財產不需要公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協議離婚是有效的,是否公證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協議內容處理子女的財產和監護權。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分,夫妻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婚姻中存在的債務一般是平均分配的。 3.房屋等不宜分割的財產,可以由一方取得,另一方應當由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以折扣價補償。
第四,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離婚後生活有明顯困難的一方,可以適當加分。 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損害、消耗或者丟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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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前財產分割協議有效。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雙方就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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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財產分割的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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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即為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3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協商一次性賠償,或者在離婚時約定分割財產。
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的自願性:協議需要夫妻雙方自願簽署,雙方之間可能存在脅迫或不平等。
2.協議的合法性:協議需要符合法律,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3.協議的公平性:協議需要公平、合理、平等,不得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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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和民政局離婚辦公室共同簽字蓋章的法律檔案,當然是有效的。
你的心痛是由習慣和對前世的懷念驅動的。 你必須很清楚你為什麼離婚,如果你不離婚,你仍然會生活在那種悲慘的生活裡。 離婚的你擺脫了束縛,你可以重新選擇自己的生活,不要置身於過去的陰影中,否則你就離婚了,不離婚了。 >>>More
如果你今天不說,明天也會說同樣的話,這只是時間問題。 對於現在該怎麼辦,就看你選擇什麼了,是果斷選擇離婚,還是不想離婚,如果真的沒有感情,不需要考慮太多因素,因為就算你不情願,也還是會走到崩潰的地步,如果你不想離婚, 那麼你應該正確地解決你的分歧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