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紀檢委、公證監事、評標委員會、行政部門等。
-
1、招標人:招標人是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提出招投標專案或者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競買人:競買人是響應競拍並參與競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工作嚴格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招標檔案內容不明確的問題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招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招標檔案的實質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比對; 如果存在投標基數,則應參考投標基數。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後,應當向投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人選確定中標人。 投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對具體招標專案評審有特別規定的,以該規定為準。
以上資訊**消防投標網。
-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專案主要有三類: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國家重點專案和地方重點專案;
二是國有資金具有控股性、支配性地位,必須依法招標的專案;
三是依法依規必須公開招標的其他專案。 例如,《**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應當是**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投資復墾的,由有關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單位。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專案,因存在需求條件和市場限制而不能實施公開招標,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經招標專案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或者確定後,可以採用招標書。 法律依據:《招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書的形式邀請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
公開招標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國家重點專案和地方重點專案(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
二是國有資金具有控股性或支配性地位,必須依法招標的專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三是依法依規必須公開招標的其他專案。 例如,《**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應當是**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投資復墾的,由有關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單位。
-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國家重點專案和地方重點專案(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2、國有資金具有控股性、支配性地位,必須依法招標的專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3、其他依法依規必須公開招標的專案。 例如,《**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應當是**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投資復墾的,由有關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單位。 更多競價資訊,請登入競價網檢視!
-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案例主要是大型專案和公益專案。 具體而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較大的專案進行公開招標,法律規定一般是指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關的專案,以及全部或部分國有資金用於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專案。 由此可見,公開招標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採購,必須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與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關的專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金用於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貸款和援助資金的專案。
前款所列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發展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批。
如果法律或必須招標的其他專案的範圍有規定,請遵守這些規定。
-
工程建設專案包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公開招標是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按照法定程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未指明投標人參加招標。
它是採購商通過一定的預定標準從所有投標人中選出中標人,並與之簽訂採購合同的採購方式。
-
《農業基本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規定,單筆建設合同估價200萬元以上; 單份儀器裝置材料採購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 採購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價50萬元以上; 單項合同預估價格低於上述規定的,專案總投資金額超過3000萬元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
《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發展規劃部門的國家重點專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地方重點專案,不宜公開招標的,經發展規劃部門或者各省人民批准,可以邀請其投標, 自治區、直轄市。這一規定的實質是強調重點專案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是國家和地方重點專案要公開招標。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是指從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專案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工程,由發展規劃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地方重點建設專案,是指由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設專案確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工程。
可以看出,重點建設專案至少要具備兩個標準:一是投資規模達到國家標準大中型標準; 第二,就其實際作用而言,它對本地區的國民經濟或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這些專案大多屬於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或能夠帶動行業進步的高新技術專案。
為保證重點建設專案的管理,保證重點建設專案的質量和重點建設專案的按期完工,要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 由於公開招標在透明度和競爭力方面具有更多的優勢,因此可以更好地體現招標制度的目的和目的。 1996年,《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國家重點建設專案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採購,由建設專案法人依法公開招標,擇優擇優。
《招標投標法》進一步確認了這一制度。 二是不宜公開招標的重點專案,經批准後可以招標。 在某些情況下,如由於專案技術的複雜性或特殊要求,涉及專利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的限制,以及難以提前確定新技術或技術規格,可供選擇的合格投標人數量有限,實施公開招標不適當或不可行。
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選擇《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另一種招標方式——招標。 招標投標人數量有限,公開性和競爭性遠低於公開招標,容易產生違法操作和內幕交易,如果不嚴格監管,將給重點專案建設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 考慮到國家重點專案和地方重點專案由發展規劃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由專案確定部門行使招標監督權更為合適。
因此,《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經發展規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邀請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