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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調解原則應當參考調解原則。
根據有關規定,行政復議適用調解原則,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原則進行調解。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行政賠償糾紛。
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復議調解檔案。 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書、調解事實、理由和結果,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生效前悔改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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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原則一般不適用於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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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求的“調解”應該是“調解”。
根據往年的理論,調解不適用於行政糾紛的解決(包括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然而,近年來,司法部門逐漸認可並部分嘗試行政調解解決行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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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是:
1.合法性原則。 這意味著履行復議義務的主體必須合法,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和程式必須合法。
2.公平公開的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要求公正正當,不得公開私下復議的依據和程式。
3.時效性原則。 復議機關在法律允許的期限內完成復議案件審理,以效率為目標的基本行為準則。
4.方便人民的原則。 行政復議活動需要為行政相對人獲得行政救濟提供便利,不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衛生行政復議的條件是: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要求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 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要求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特定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
(三)有具體行政復議請求和答覆理由的;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五)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的;
(六)屬於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職責範圍之內的;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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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衛生行政復議是衛生行政復議機關對衛生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行為進行審查,而作出行政復議裁定的,復議主要是對衛生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唯一或銀審。
法律依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為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應當專門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在集體遊行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閱檔案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四)辦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條有關規定的複審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而引起的行政訴訟的處理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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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衛生行政復議是衛生行政復議機關對衛生行政執法機關對具體執法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復議主要是對衛生行政執法機關對具體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應當專門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閱檔案資料; (三)審查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歷史是否涉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四)辦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條有關規定的複審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建議; (六)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而引起的行政訴訟的處理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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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麼?
2)應該有乙個明確的回應者;
(三)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受理範圍;
(五)申請復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暫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決定;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吉慶市行政機關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決定;
(五)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侵占財產、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等證書,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或者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財產權、受教育權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
(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喪金、社會保險基金、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的;
2. 衛生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聽證衛生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 行政復議是行政行為具有合法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根據以下規定對所適用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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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復議條件如下:(一)申請人明確,被申請人符合要求;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 (三)有行政復議的具體請求和理由的;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五)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的; (六)屬於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職責範圍的;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的範圍比行政訴訟的範圍大,主要有三個方面; 1、行政訴訟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外。 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的行政行為的有限部分納入復議範圍,所謂部分是指法律法規以外的非立法規範性檔案; 所謂限制性,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申請對抽象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而只能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複審。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時,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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