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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範圍比行政訴訟的範圍大,主要有三個方面; 1、行政訴訟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外。 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的行政行為的有限部分納入復議範圍,所謂部分是指法律法規以外的非立法規範性檔案; 所謂限制性,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申請對抽象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而只能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複審。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時,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3.原則上,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只有在受到特定行政行為侵犯的情況下才可由法院審理,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財產權擴大到合法權益,這顯然比人身權、財產權更廣泛; 還包括全體公民享有的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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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1.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須屬於行政復議範圍; 但是,如果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則不一定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2、行政訴訟範圍僅限於人身權、財產權:行政復議範圍除行政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侵犯受教育權等權利。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1. 兩者適用的程式不同。 行政訴訟應當適用行政訴訟程式; 適用行政復議程式;
2.接受兩者的器官是不一樣的。 興凱對魯錚的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3、兩者爭議解決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是司法行為,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爭議是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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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作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的,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同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複核申請:
1)部門規章制度;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章制度;
3)為鄉鎮人民提供。
但是,上述規定不包括部委、委員會和當地人民的規矩。 規章制度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下列事項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人員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理由不滿意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行政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
(四)依法規定,由行政機關終審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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